Category: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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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車上加裝GPS以調查配偶是否外遇,是否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
一、前言 日前因華南銀行副董事長被控在其前妻(也就是新光人壽副總經理)的座車安裝GPS衛星定位器跟蹤,而被檢方起訴妨害秘密罪,業經高等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因為此案件在新聞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且懷疑配偶外遇而在配偶車上加裝GPS以調查行蹤這件事,在實務上屢見不鮮,故本文藉由本則時事新聞,來簡單介紹何謂妨害秘密罪,以及為何法院會認定加裝GPS是觸犯刑事的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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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詢筆錄跟偵訊筆錄若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規定,能不能當作證據?
一、案例介紹 有一名國小智識程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人,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故被調查人員帶至調查站接受詢問。雖然員警在詢問該犯嫌之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第95條之規定進行權利告知【註1】,但是當犯嫌問員警說:「三項權利是什麼?」員警回答:「就是我剛念的,保持緘默沈默就是實話實講。」 此外,該名犯嫌在警詢及偵查時,因犯嫌誤以為請律師必須自費,以及其嗣後請求法律扶助律師協助時,檢察官告知要等6個小時以上等,該犯嫌考量他還沒吃藥、用餐,急著回家的情況下,故放棄律師陪同偵訊。 以上的情況,究竟有無程序瑕疵?若有,犯嫌在警詢跟偵查中所為之不利陳述,是否能排除其證據能力(就是能不能當作證據)?就此,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刑事判決有詳細的說明,茲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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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應徵請小心,避免淪於幫助詐欺的被告
根據報載:「黃姓女子去年2月間在臉書上看到求職廣告,應徵工作,對方要求須先入會且繳交會費,她匯款2250元進入指定帳戶後,工作也沒著落,受騙上當後報警處理,檢警循線找到人頭戶劉姓男子,認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一審處2月徒刑,劉上訴喊冤,和黃女一樣都是求職被騙的,二審合議庭調閱劉其他3案,檢方均作出不起訴處分外,認定本案罪證不足,改判劉無罪,可上訴。」▶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https://bit.ly/2BhFT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