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民事事件
-

-

未定期限的租地建屋契約,地主如何收回土地?
實務上不乏有租用土地建築房屋,但未定有租賃期限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地主在何時才能收回土地?我們提供了一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解說整個案例事實及法院見解,讓讀者對這個議題有簡單的認識。 一、案例事實: 早在民國24年間,A女將土地出租給B男建屋使用,定有基地租賃契約,但沒有約定租到什麼時候。之後A女將這塊土地賣給C男,C男死亡後,由C男的繼承人D女單獨繼承這塊土地所有權及租約關係。B男在這塊土地上蓋了房子(未辦保存登記),他死亡之後,由B男的繼承人E男取得這棟房子之事實上處分權【註1】,E男再於67年間將該建物出賣予F男,F男因而取得這棟房子的事實上處分權,並繼受該租約關係。後來D女想要把土地收回,於是就告F男要拆屋還地。
-

債權憑證是否一律每「五」年換發一次?
常常聽到有人說,債權憑證每五年就要換發一次,才不至於讓債權有罹於消滅時效的問題,但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茲剖析如下: 「債權憑證每五年就要換發一次」的說法,其根據是來自於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所謂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就是強制執行後債權仍未獲滿足,債權人可換發債權憑證,用來取代原執行名義,當每快滿五年時,債務人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可用債權憑證的換發的方式,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避免日後執行時被債務人以罹於時效拒絕清償。但仔細看看上面條文粗體畫底線的部分,可以發現中斷起算時效期間為五年的要件有二:
-

住家周遭有工廠惱人的噪音或臭味,怎麼辦?【難度等級★★★★★】
猶記得多年前在法律諮詢時,曾聽聞鄉下有養雞場會飄出一股雞屎味,讓附近居民難以忍受而群起抗議,剛好最近看到一則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跟工廠發出噪音及臭味有關的案例,且該則判決特別指出,環境權具體化後,在於讓居住於特定地區的居民有合適的生存環境,則當然同受民法之保護,所以,民眾因為居住環境遭到干擾或侵害時,是可以主張排除侵害及請求精神慰撫金。而究竟該案例的實際狀況如何呢?讓我們依序說明如下,也讓讀者可以大概了解在訴訟實務上可能會遇到的主張及攻防。
-

支付命令確定後,有何救濟途徑?—談修法前跟修法後的差異
在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修法前,不乏看到多起民眾收到支付命令,以為是偽造之文書,不予理會,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聲明異議,因而使支付命令確定,莫名其妙背上一大筆負債(新聞連結)。 一、確定之支付命令於修法前之救濟方法: 支付命令的民事裁定確定後,會有什麼後果呢?就是這筆債務如果沒有還,會跟著債務人一輩子,若名下有任何財產,就會被強制執行。因為這個制度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被發支付命令的人亦未當下加以確認,所以當時被輿論所詬病。不過,這個問題還是有解決方法的:
-

債務纏身,怎麼辦?—談更生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如何解決債務問題?—談更生程序 每位來找我辦消債的當事人,我都會先詢問欠債的原因,其實多半都是借錢出來供家用、供家人做生意、幫家人還債等等,也有小部分是自己借錢出來投資失利,往往因為循環利率過高,遠超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如果遇到生重病、出車禍、失業等意外,只能把債務放一邊,每天過著被催債的生活。比較倒楣的就是因為情感關係擔任別人的連帶保證人,結果主債務人跑掉了,甚至逍遙快活,連帶債務人只能不斷躲債,找低薪、無勞健保的工作,這樣一直提心吊膽地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