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勞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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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公布違反勞基法的相關內容
根據109年5月22日報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公布項目,除了現行已有的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還要包含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中央主管機關也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此外,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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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跟雇主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一、案例事實: 小花原本是一家餐飲店的正職員工,後來因為小花違反工作規則,經雇主再三糾正仍未獲改善,於是雇主以小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理由,把小花解僱。問小花可否向雇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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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工資可否內含加班費?
實務上不乏看到有雇主經營雖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的事業,但卻與勞工訂立例如「勞工每日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每週週休1日等條件,並且在約定時間內工作均不再加給加班費」之勞動契約(又或者約定「月薪新台幣4萬元,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70個小時」的勞動契約),惟約定工資並未低於基本工資,則勞工可否以上開約定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等規定為理由,請求例休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這個問題在民事裁判實務上存有不同之看法,以下臚列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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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雇勞工,要如何判斷「情節是否重大」?
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是屬可歸責於勞工事由,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且不必給付資遣費。其中本條第四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其中「情節重大」是屬於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需依個案加以衡量。以下摘錄兩則最高法院認定之標準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