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勞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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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不符合老闆的預期,則老闆可否在試用期期滿直接叫員工走人?
一、前言 早在民國86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當時就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是可以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但是在86年6月12日以後,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上開試用期間的規定,現在遍查勞基法或施行細則等規定,看不到試用期間的相關規定,究竟試用期的員工的相關權益保障跟正式員工是否一樣?即有疑義,特別是老闆認為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表現不如預期,當試用期期滿時,老闆可不可以直接叫員工直接走人?還是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解僱或資遣員工方屬合法?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存有歧見,茲分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及「民事裁判實務」的見解,分別整理如下,最後則就筆者的觀察,提出個人淺見供讀者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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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高薪低報,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一、案例事實 小智是一家餐館的員工,平均月薪為新台幣3萬元(包含底薪24000元、全勤獎金1000元、伙食津貼2000元、加班費3000元)。某天,小智因為不能勝任工作遭老闆資遣,小智因此向勞保局查詢勞保投保明細及個人退休金專戶,發現老闆只有用底薪24000元的投保級距去投保勞健保。問小智的老闆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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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保投保薪資?應何時申報調整?
勞保高薪低報,是勞資調解常見的問題。會高薪低報,通常發生於:1.雇主只用薪資明細中的「底薪」去投保,而忽略薪資明細尚有獎金、津貼。2.勞工的工資計算可能大部分是來自於業績,所以每個月薪資都會有所變動,雇主因而忽略沒有適時調整。而究竟雇主要如何依勞工的薪資去投保呢?又應該何時調整呢?以下我們來逐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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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資遣通報?違反者會有什麼處罰?
當雇主資遣員工,除了須依法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外【註1】,還需另外做什麼事才符合法律規定?本文茲介紹如下,以供讀者有粗淺的認識: 一、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之規定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需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非是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才例外改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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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什麼時候可以跟老闆要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一、案例事實 某公司的老闆阿明,平常就不是很滿意員工小傑的表現,某日,小傑未當天即時完成阿明的交辦事項,阿明因而大發雷霆對小傑斥喝道:「明天你不用來上班了!」小傑平常也是對阿明敢怒不敢言,想說剛好趁這個機會離開也好,不過希望阿明可以爽快地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請問小傑的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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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公布違反勞基法的相關內容
根據109年5月22日報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公布項目,除了現行已有的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還要包含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中央主管機關也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此外,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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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跟雇主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一、案例事實: 小花原本是一家餐飲店的正職員工,後來因為小花違反工作規則,經雇主再三糾正仍未獲改善,於是雇主以小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理由,把小花解僱。問小花可否向雇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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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工資可否內含加班費?
實務上不乏看到有雇主經營雖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的事業,但卻與勞工訂立例如「勞工每日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每週週休1日等條件,並且在約定時間內工作均不再加給加班費」之勞動契約(又或者約定「月薪新台幣4萬元,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70個小時」的勞動契約),惟約定工資並未低於基本工資,則勞工可否以上開約定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等規定為理由,請求例休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這個問題在民事裁判實務上存有不同之看法,以下臚列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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