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勞資問題
-
職災勞工以其診斷證明記載休養期間向雇主請公傷病假,雇主是否即應予准假?
在職業災害的勞資爭議中,其中一項常見的類型為:職業災害勞工以診斷證明書上記載休養為由,向雇主請公傷病假,惟雇主認為勞工的傷勢不影響其工作(有可能本來的工作非屬體力活,也有可能雇主為勞工調整為輕便的工作),要求勞工復工或以其他假別請假,進而引發後續勞資爭議,例如雇主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為由予以解僱。究竟診斷證明的「休養期間」記載,得否作為請公傷病假之依據呢?
-
釋字807號解釋之後,勞動基準法第49條應如何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作成釋字第807號之解釋,其內容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於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原則,宣告該規定違憲。 惟勞基法第49條共有5項規定,究竟上開解釋宣告該條第1項違憲後,是否影響同條之其他規定?母性保護或女性勞工之其他權利是否受影響?茲就上開規定及勞動部函文整理如下。
-
-
-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於工資舉證責任的影響
一、工資的認定須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加班申請制的影響
勞動事件法是在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其中該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之規定,對於有實施加班申請制的公司有什麼影響?例如勞工加班沒有向公司申請,但打卡紀錄卻有勞工的加班紀錄,此時得否認定勞工加班?以下就來介紹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後實務見解的變化。
-
實務裁判介紹: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勞工可否直接終止勞動契約?
實務上滿常見因為雇主投保勞保高薪低報、未提撥足額勞退等事由,而遭勞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本文所要探討的是:是否雇主違反任何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勞工均可以此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就此,民事實務判決上,出現「本款之適用是否要以雇主違反程度重大為前提?」之歧異見解,茲整理如下:
-
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筆者從101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後,除了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外,也會陪同當事人調解,幾年前因緣際會,開始擔任勞資調解委員,也取得勞動部獨任調解人的認證、擔任法院的勞動事件調解委員以及家事調解委員。歷經律師、調解委員兩者身分的轉換,讓筆者有不一樣的思維,並藉此與大家分享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
關於民間理賠代辦向委託人請求報酬或違約金的相關實務判決
壹、前言 關於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例如:農保、勞保等),不乏聽說有民間理賠代辦(俗稱保險黃牛),與不識字或不了制度的民眾簽立委託保險金代辦合約,代理民眾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並約定保險金給付後,民眾須依約定給付該保險金總額的幾成作為服務費給代辦;若民眾不願意配合代辦者辦理,則須給付違約金。有民眾因簽了代辦合約後,覺得不妥而終止合約,有代辦因而對民眾訴請給付報酬或違約金。針對這類案件,法院的看法如何呢?觀察筆者搜尋到的判決,大部分是認為代辦之請求無理由,但也有極少數認為仍需依約給付違約金,以下茲整理一些判決,供讀者參考。
-
雇主在沒提前預告的情況下資遣員工,要如何處理?
最近勞動部發布了解釋令【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明定預告期間的計算以及預告期間工資的給付標準(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資遣預告工資改2方式計算 雇主須從優給付),以解決過去計算的爭議。本文藉由這次勞動部的函釋,來介紹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以及預告工資要如何計算等相關問題。
-
若雇主考核員工試用不合格,則雇主需在試用期屆滿後多久之內終止勞動契約?
關於試用期,就如同我們在「若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不符合老闆的預期,則老闆可否在試用期期滿直接叫員工走人?」一文提到,勞基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相關規定,但即便無規定,實務上仍然承認試用期約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只是在實務上仍延伸許多爭議,例如本文標題提出的問題「若雇主考核員工試用不合格,則雇主需在試用期屆滿後多久之內終止勞動契約?」即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