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勞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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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能否以勞工違反獎懲規範為由而扣減勞工薪資?
雇主訂立工作規則要求員工遵守,固然有管理上之必要,然在實務上,不乏看到有工作規則規定,若員工違反各項規定者,則各應處罰多少錢,並且從工資扣減。惟從工資扣罰薪資,可能會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而被主管機關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參照)。究竟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為何?實務見解又如何解釋本條文之規定?茲大略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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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介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一、案例事實 有一員工A自民國79年7月16日起任職於B公司,嗣於93年5月1日辦理留職停薪1年,並與B公司簽立離職協議書,約定若A未於94年4月30日前復職,視同已於93年5月1日自動辭職,B公司應於停職期間屆滿30日內即94年5月30日前,給付A離職金439萬1150元。但A未於94年4月30日前辦理復職,A依約於96年4月17日發存證信函給B公司請求上開離職金,然A遭B公司以竊取B公司機密文件檔案涉嫌刑事犯罪,致B公司受有損害,而主張應與A之離職金互為抵銷為由,拒絕給付,A則於103年9月15日起訴請求上開離職金。B公司則抗辯上開離職金與退職金或退休金之性質相當,兩造之勞動契約既於93年5月1日終止,A於103年9月1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勞基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之5年消滅時效,問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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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相關之防疫措施要如何請假?要給薪資嗎?
依據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有分為居家照護、自主健康管理、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防疫、自我健康監測、自主應變對象等等(疫情指揮中心資料連結:https://www.cdc.gov.tw/File/Get/gKvpDLMclO5bm-dVL5Ue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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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確診COVID-19請普通傷病假者,能否扣發全勤獎金?普通傷病假又如何計算?
勞動部於111年5月5日發布兩則函釋,主要是說明若勞工確診COVID-19,且經隔離者,則其請普通傷病假能否扣發全勤獎金,以及如何計算普通傷病假之問題。此與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相關,茲摘錄要旨如下,以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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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職災有爭議前,勞工如何請假?雇主可否退保?需否提撥勞退?
在職業災害的勞資爭議中,是否為職業災害亦屬於常見之類型之一,若有加保勞工保險,通常會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職業災害醫療或傷病給付等之核定為依據,不過在勞保局核定之前,或在爭議審議決定前,勞工如何向雇主合法請假?又在請假期間,雇主可否逕予退保?是否需提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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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以其診斷證明記載休養期間向雇主請公傷病假,雇主是否即應予准假?
在職業災害的勞資爭議中,其中一項常見的類型為:職業災害勞工以診斷證明書上記載休養為由,向雇主請公傷病假,惟雇主認為勞工的傷勢不影響其工作(有可能本來的工作非屬體力活,也有可能雇主為勞工調整為輕便的工作),要求勞工復工或以其他假別請假,進而引發後續勞資爭議,例如雇主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為由予以解僱。究竟診斷證明的「休養期間」記載,得否作為請公傷病假之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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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7號解釋之後,勞動基準法第49條應如何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作成釋字第807號之解釋,其內容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於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原則,宣告該規定違憲。 惟勞基法第49條共有5項規定,究竟上開解釋宣告該條第1項違憲後,是否影響同條之其他規定?母性保護或女性勞工之其他權利是否受影響?茲就上開規定及勞動部函文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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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於工資舉證責任的影響
一、工資的認定須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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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加班申請制的影響
勞動事件法是在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其中該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之規定,對於有實施加班申請制的公司有什麼影響?例如勞工加班沒有向公司申請,但打卡紀錄卻有勞工的加班紀錄,此時得否認定勞工加班?以下就來介紹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後實務見解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