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 債權憑證是否一律每「五」年換發一次?

    債權憑證是否一律每「五」年換發一次?

    常常聽到有人說,債權憑證每五年就要換發一次,才不至於讓債權有罹於消滅時效的問題,但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茲剖析如下: 「債權憑證每五年就要換發一次」的說法,其根據是來自於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所謂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就是強制執行後債權仍未獲滿足,債權人可換發債權憑證,用來取代原執行名義,當每快滿五年時,債務人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可用債權憑證的換發的方式,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避免日後執行時被債務人以罹於時效拒絕清償。但仔細看看上面條文粗體畫底線的部分,可以發現中斷起算時效期間為五年的要件有二:

  • 可以不要養從小就沒養我的父或母嗎?

    可以不要養從小就沒養我的父或母嗎?

    不管是到各單位為民眾做法律諮詢,或是法扶案件,總是不乏看到有人因為突然收到社會局要繳交父母安置費用的通知,或者是被父母提告給付扶養費,而前來詢問或請求扶助。詢問者會有如此突如其來的震撼,無非是父或母從小就丟下他們,沒有盡扶養義務,在多年後卻被要求繳交安置費用,實在讓人憤憤難平,不免掀起過往舊恨。

  • 住家周遭有工廠惱人的噪音或臭味,怎麼辦?【難度等級★★★★★】

    住家周遭有工廠惱人的噪音或臭味,怎麼辦?【難度等級★★★★★】

    猶記得多年前在法律諮詢時,曾聽聞鄉下有養雞場會飄出一股雞屎味,讓附近居民難以忍受而群起抗議,剛好最近看到一則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跟工廠發出噪音及臭味有關的案例,且該則判決特別指出,環境權具體化後,在於讓居住於特定地區的居民有合適的生存環境,則當然同受民法之保護,所以,民眾因為居住環境遭到干擾或侵害時,是可以主張排除侵害及請求精神慰撫金。而究竟該案例的實際狀況如何呢?讓我們依序說明如下,也讓讀者可以大概了解在訴訟實務上可能會遇到的主張及攻防。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計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計算?

    一、案例 小明跟小花於民國9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小明有價值500萬元的房屋一棟,小花則是其父母贈與價值100萬元的股票為嫁妝。後來小明跟小花在95年訴請裁判離婚,在98年離婚判決確定。在訴請裁判離婚時,小明身邊有價值2000萬元的財產(含上開房屋)及400萬元的債務,小花所有的股票多年來獲配價值200萬元的股息,沒有其他財產。問:小花能否跟小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支付命令確定後,有何救濟途徑?—談修法前跟修法後的差異

    支付命令確定後,有何救濟途徑?—談修法前跟修法後的差異

    在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修法前,不乏看到多起民眾收到支付命令,以為是偽造之文書,不予理會,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聲明異議,因而使支付命令確定,莫名其妙背上一大筆負債(新聞連結)。 一、確定之支付命令於修法前之救濟方法: 支付命令的民事裁定確定後,會有什麼後果呢?就是這筆債務如果沒有還,會跟著債務人一輩子,若名下有任何財產,就會被強制執行。因為這個制度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被發支付命令的人亦未當下加以確認,所以當時被輿論所詬病。不過,這個問題還是有解決方法的:

  • 債務纏身,怎麼辦?—談更生程序及注意事項

    債務纏身,怎麼辦?—談更生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如何解決債務問題?—談更生程序 每位來找我辦消債的當事人,我都會先詢問欠債的原因,其實多半都是借錢出來供家用、供家人做生意、幫家人還債等等,也有小部分是自己借錢出來投資失利,往往因為循環利率過高,遠超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如果遇到生重病、出車禍、失業等意外,只能把債務放一邊,每天過著被催債的生活。比較倒楣的就是因為情感關係擔任別人的連帶保證人,結果主債務人跑掉了,甚至逍遙快活,連帶債務人只能不斷躲債,找低薪、無勞健保的工作,這樣一直提心吊膽地過生活。

  • 傾聽與陪伴的力量

    傾聽與陪伴的力量

    有時候被諮詢到婚姻事件,總讓我有點感觸。 一對父母帶著離婚的當事人進會談室,母親首先開口:「律師啊~你幫我勸勸我的孩子啊~讓他想開一點。」我望著當事人清瘦的身軀、落寞的神情,緩緩的請他們坐下來聊。當事人稍微說了一下離婚過程。 接著,父母開始數落對方的不是:「那個女人真的很可惡,把我兒子的錢拐走了,害他要扛一大筆負債,孩子也丟給我們顧,自己卻賺錢自己花,孩子也不顧,然後還有外遇對象!到底要用什麼方法才能讓我兒子跟那個女人斷得一乾二淨?還有債務跟孩子要怎麼處理…….?」

  • 如何避免心智障礙的成年人被詐騙?

    如何避免心智障礙的成年人被詐騙?

    我曾經聽聞當事人說自己已成年的孩子是重度心智障礙,被鄰居騙去辦理信用卡消費,因而負有卡債,又看到新聞報導,相信這不只是單一個案。為了避免此類的事情發生,身邊的親人可以做的,就是去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讓失智者或心智障礙者成為「受監護宣告人」,由他人擔任「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接下來,就來一一介紹什麼是監護宣告、需準備的文件、以及須進行的流程。

  • 是不是所有法律問題都可以透過免費法律諮詢解決?

    是不是所有法律問題都可以透過免費法律諮詢解決?

    現在許多單位都設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例如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法律扶助基金會、民意代表服務處等),讓民眾免費問律師法律問題。這種服務的好處就是便民跟不用錢,但畢竟是免費的,所以這種服務也有它的限制。究竟免費法律諮詢有什麼限制?是否能讓諮詢民眾暢所欲言?是否能真正解決民眾問題?以下根據律師的經驗,簡單介紹如下:

  • 要怎麼立遺囑?—簡介遺囑要件

    要怎麼立遺囑?—簡介遺囑要件

    立遺囑的優點,就是繼承人可在生前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思而為繼承,執行被繼承人分配財產的意志,但因有效遺囑必須遵守嚴格的要件,如果違反法令,有很大的可能會無效,如此一來,就無法執行被繼承人生前意志,將來也會是另外爭產的訟源。為了讓讀者了解如何書立有效遺囑,以下分別就立遺囑能力、立遺囑需遵守的方式、見證人資格簡單介紹,讓讀者有簡單的概念:

  • 訴請裁判離婚應該要寫什麼事由?

    訴請裁判離婚應該要寫什麼事由?

    目前台灣的裁判離婚法制是需要構成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其中一項事由,法院才會判准離婚,不若其他國家的法制(例如美國加州),只要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聲請即可離婚,所以,要請法院判離婚,必須要發生如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事由,若法院認定未構成該條之離婚事由,則會駁回離婚之請求。 又裁判離婚的事由,大致可分為:1.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法定離婚事由。2.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概括離婚事由。茲簡介如下: 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