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車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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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於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時,是否均可不受交通法規的限制?
日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其犯罪事實大致為: A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超速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撞擊違規穿越馬路的B,導致B倒臥在快車道上,在B臥倒於快車道後,路旁公車停靠站已有數十人奮力揮手、數人並衝至站體外揮手,警示用路人現場有車禍事故之臨時障礙。C駕駛救護車,因與乘客講話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以時速93公里高速行駛,輾壓倒臥在快車道上的B。C知悉駕車輾壓到異物,但未停車查看或報警,直接駕車離開現場。B經送醫急救後,因傷重不治死亡。嗣經法院判決C救護車司機過失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罪,並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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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經鑑定有勞動能力減損,但薪資未有所減少,則是否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
在車禍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有時候會聽到會有人爭執說:你說你發生車禍有勞動能力減損,但實際上還是持續有在領原本的薪水,所以不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這樣的抗辯到底有沒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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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債權人所負之慰撫金債務,於債務人未以契約承諾或債權人起訴請求賠償之前,其性質是否適於債權人據以為抵銷之抗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民事庭提出徵詢之法律問題:「債務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債權人所負之慰撫金債務,於債務人未以契約承諾或債權人起訴請求賠償之前,其性質是否適於債權人據以為抵銷之抗辯?」 此問題的原因事實略為:未成年乙騎車因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禮讓多線道車輛即逕行左轉,與甲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甲因此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對未成年乙及乙之父母提起連帶損害賠償。乙及乙之父母主張其亦受有損害,提出抵銷抗辯,抵銷之項目包含乙之精神慰撫金,惟有疑義者是:乙的精神慰撫金沒有起訴對甲主張,也沒有以契約承諾,則乙此部分抵銷抗辯之主張,應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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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當事人昏迷,要怎麼提告?
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犯刑法第284條過失致傷罪或過失致重傷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參照)。實務上有時候會遇到一個問題是,倘若有人因車禍被撞到昏迷,該如何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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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跟對造要求因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
「律師,我能不能要求對方賠我因為請你打官司而支出的律師費?」 相信這是滿多當事人滿在乎的問題,因為委任律師打官司,一個審級動輒新台幣5萬元起,而且一般人民打官司,通常是權利遭受侵害逼不得已才走法院,所以,心裡上更會覺得:「要不是對方害的?要不然我哪需要花錢請律師?這筆費用當然要算在對方頭上,要對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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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車禍故事案件建議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律師去法律諮詢的時候,車禍案件是常見的問題,但是有時候卻見諮詢民眾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在此,律師要提醒的是,若是與他人發生車禍,記得車禍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下列時點,可在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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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肇事逃逸罪之修法與否?
以下這則新聞標題為「無過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聲請釋憲」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6 肇事逃逸的刑責,是規定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規定,實務及學界一直討論得沸沸揚揚,相關的爭議大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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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金額要如何計算?-part2
我們在「車禍賠償金額要如何計算?-part1」一文中有介紹了「損害賠償可請求的項目」,算出總額之後,還沒結束喔~接下來還要看車禍當事人的「肇事責任」,也就是「誰錯多少」,如果自己都沒錯的話,就不用扣除。但如果自己要為車禍負一定責任的話,就要扣除本來應該負責的部分,才是對方應賠償的金額。 二、肇事責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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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金額要如何計算?-part1
車禍的賠償金額,是案件能否達成和解或調解的關鍵之一,因為,金額講太多,變成是獅子大開口;金額講太少,會讓人覺得沒有談的誠意,最後所面臨的就是談判破局跟後續的訴訟。那麼,到底賠償金額要怎麼算才算合理?我們依照「賠償的項目」、「肇事責任計算」,以及「強制責任險」這三個區塊來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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