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家事事件(婚姻、親子、繼承、遺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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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計算?
一、案例 小明跟小花於民國9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小明有價值500萬元的房屋一棟,小花則是其父母贈與價值100萬元的股票為嫁妝。後來小明跟小花在95年訴請裁判離婚,在98年離婚判決確定。在訴請裁判離婚時,小明身邊有價值2000萬元的財產(含上開房屋)及400萬元的債務,小花所有的股票多年來獲配價值200萬元的股息,沒有其他財產。問:小花能否跟小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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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與陪伴的力量
有時候被諮詢到婚姻事件,總讓我有點感觸。 一對父母帶著離婚的當事人進會談室,母親首先開口:「律師啊~你幫我勸勸我的孩子啊~讓他想開一點。」我望著當事人清瘦的身軀、落寞的神情,緩緩的請他們坐下來聊。當事人稍微說了一下離婚過程。 接著,父母開始數落對方的不是:「那個女人真的很可惡,把我兒子的錢拐走了,害他要扛一大筆負債,孩子也丟給我們顧,自己卻賺錢自己花,孩子也不顧,然後還有外遇對象!到底要用什麼方法才能讓我兒子跟那個女人斷得一乾二淨?還有債務跟孩子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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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心智障礙的成年人被詐騙?
我曾經聽聞當事人說自己已成年的孩子是重度心智障礙,被鄰居騙去辦理信用卡消費,因而負有卡債,又看到新聞報導,相信這不只是單一個案。為了避免此類的事情發生,身邊的親人可以做的,就是去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讓失智者或心智障礙者成為「受監護宣告人」,由他人擔任「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接下來,就來一一介紹什麼是監護宣告、需準備的文件、以及須進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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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立遺囑?—簡介遺囑要件
立遺囑的優點,就是繼承人可在生前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思而為繼承,執行被繼承人分配財產的意志,但因有效遺囑必須遵守嚴格的要件,如果違反法令,有很大的可能會無效,如此一來,就無法執行被繼承人生前意志,將來也會是另外爭產的訟源。為了讓讀者了解如何書立有效遺囑,以下分別就立遺囑能力、立遺囑需遵守的方式、見證人資格簡單介紹,讓讀者有簡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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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裁判離婚應該要寫什麼事由?
目前台灣的裁判離婚法制是需要構成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其中一項事由,法院才會判准離婚,不若其他國家的法制(例如美國加州),只要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聲請即可離婚,所以,要請法院判離婚,必須要發生如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事由,若法院認定未構成該條之離婚事由,則會駁回離婚之請求。 又裁判離婚的事由,大致可分為:1.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法定離婚事由。2.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概括離婚事由。茲簡介如下: 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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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離婚訴訟前,該考慮的問題
走至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是痛苦的。在程序中,難免把過往夫妻間所有不愉快的事情,搬上法庭。不管結果如何,往往兩敗俱傷,最常看到的是往往因為離婚訴訟讓自己的身心處於焦慮、憂鬱狀態。所以,決定要訴請離婚前,需周延地考慮將來可能須面對的攻防,好讓自己先有準備,以面對將來的訴訟。以下就簡要介紹離婚訴訟可能涉及的事項、議題,讓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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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有效的要件為何?
不管是連續劇,或者是現實生活中,不乏看到形同陌路的夫妻,會拿出一張制式的離婚協議書,私底下寫好內容、簽好姓名後,由一方拿去給其他人在證人欄上簽名,但證人其實只聽聞一方說要離婚,並沒有再跟夫妻另一方確認是否確實有要離婚乙事(幫忙在見證人欄上簽名的人,通常也不認識夫妻另一方),在此情況下,離婚的協議可能會因為不符合協議離婚的要件而無效,實務上也不乏因此被判決原本婚姻的關係仍然存在,如果已經再婚的,可能會有重婚問題,所以協議離婚,不可不慎。 既然如此,究竟協議離婚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是有效的呢?茲參考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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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協議書內容時,需考慮的事項
離婚,可以分成「協議離婚」跟「裁判離婚」,前者,係夫妻以書面約定離婚及相關條件,由兩名見證人見證,夫妻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不過,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需考慮的事項,才能避免後續爭議呢?有五大要點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