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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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經鑑定有勞動能力減損,但薪資未有所減少,則是否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
在車禍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有時候會聽到會有人爭執說:你說你發生車禍有勞動能力減損,但實際上還是持續有在領原本的薪水,所以不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這樣的抗辯到底有沒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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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配偶約定:「外遇的一方須按月給付他方一定金額直至他方老死」的切結書,其性質為何?能否對違約之一方請求給付?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是一則與簽立外遇切結書相關的議題,其案例事實略為:甲、乙兩人於90年12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A、B、C、D四名子女,109年1月13日經判決離婚確定。96年4月3日甲簽立一份切結書給乙:「本人甲,若有外遇,本人與乙所生之小孩A,監護權歸乙,並按月支付乙新臺幣20萬元至乙老死。」但甲簽立完該切結書之後,從104年1月18日起跟他人發展不正常的男女關係,乙就依照這份切結書對甲提告,請求甲給付從104年1月18日至107年3月31日的金額共769萬323元(過去已發生),還有未來從107年4月1日起至乙仍生存之145年6月8日止,按月給付乙20萬元(未來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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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債權人所負之慰撫金債務,於債務人未以契約承諾或債權人起訴請求賠償之前,其性質是否適於債權人據以為抵銷之抗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民事庭提出徵詢之法律問題:「債務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債權人所負之慰撫金債務,於債務人未以契約承諾或債權人起訴請求賠償之前,其性質是否適於債權人據以為抵銷之抗辯?」 此問題的原因事實略為:未成年乙騎車因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禮讓多線道車輛即逕行左轉,與甲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甲因此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對未成年乙及乙之父母提起連帶損害賠償。乙及乙之父母主張其亦受有損害,提出抵銷抗辯,抵銷之項目包含乙之精神慰撫金,惟有疑義者是:乙的精神慰撫金沒有起訴對甲主張,也沒有以契約承諾,則乙此部分抵銷抗辯之主張,應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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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有抵銷抗辯之事件提起第三審的上訴,其上訴利益及裁判費應如何計算?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民事裁定就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指出:「被告對於第二審認原告之請求全部存在,其主張抵銷之請求全部或一部不成立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計算其上訴利益時,應將所不服第二審認原告請求存在之金額及經裁判否准之抵銷額,合併計算之。至上訴裁判費,應於其不服範圍內,按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計徵。」究竟此主文所指為何?以下就本案基礎事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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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的法益除了「權利」外,是否包含「利益」?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提案:「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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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可不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要先預納訴訟費用,不過如果當事人「沒有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是不是就不能打官司了?若有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也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不是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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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因債務人積欠債權人連帶保證債務未償還,債權人拿著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有向保險公司購買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壽險契約,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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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交付審判」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若提起告訴,但嗣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若針對該不起訴處分不服,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不能另外向法院提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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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幫助洗錢罪,能不能易科罰金?
常聽聞民眾因為將金融帳戶交給詐騙集團而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倘若法院對被告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究竟能不能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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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適用之勞工(例如保全),有無國定假日可以放?若有,國定假日可否挪移?
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第2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此即責任制之規定,常見的行業像是保全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