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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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的法益除了「權利」外,是否包含「利益」?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提案:「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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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可不可以聲請訴訟救助?
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要先預納訴訟費用,不過如果當事人「沒有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是不是就不能打官司了?若有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也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不是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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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因債務人積欠債權人連帶保證債務未償還,債權人拿著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有向保險公司購買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壽險契約,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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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交付審判」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若提起告訴,但嗣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若針對該不起訴處分不服,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不能另外向法院提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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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幫助洗錢罪,能不能易科罰金?
常聽聞民眾因為將金融帳戶交給詐騙集團而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倘若法院對被告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究竟能不能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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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適用之勞工(例如保全),有無國定假日可以放?若有,國定假日可否挪移?
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第2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此即責任制之規定,常見的行業像是保全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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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不去開庭會有什麼法律效果?
如果被告在偵查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但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37條)。 如果案件進入到法院的第一審,原則上如果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 所以為了要讓程序能夠進行,若被告在偵查中或第一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下來檢察官或法院就會發拘票拘提被告到庭(刑事訴訟法第75條),如果拘提不到被告,被告就會被通緝(刑事訴訟法第84條)。建議被告如果有事情無法去開庭,一定要先具狀請假,如果更換住所也要具狀陳報,以免發生被拘提或通緝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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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水,法院也核發移轉命令,但債務人的雇主均置之不理,債權人後續該怎麼做?
債權人在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債權時,有時候會遇到在法院對債務人的雇主(以下均以「第三人」稱之)發扣押命令,但是雇主沒有聲明異議,後來法院核發了移轉命令後,雇主仍置之不理,債權人之債權因此拿不到此筆金錢,這時候債權人能不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直接向第三人強制執行?還是說要對第三人另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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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債務人薪水時,其中「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分別是什麼意思?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規定:「(第1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2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者,執行法院會先發「扣押命令」(查封階段)給債務人的雇主(即第三人)【註1】,接下來會以「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讓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換價階段)。然而,上開三種命令的意義為何?各種程序會在何時終結?茲簡要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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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離婚限制的最新實務見解-淺介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
在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第1052條修正以前,如果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僅限於配偶有法條所列的10種情形,才能被准許離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