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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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是否屬於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
過去曾有某廠商為取得中聯公司(中鋼子公司)銷售某產品契約,與某立委約定給付一定金錢為對價後,再由某立委為甲廠商於立法院內、外向經濟部、中鋼公司、中聯公司先後為:1.私下介紹認識中鋼公司總經理及請託取得標案資料;2.以立法委員名義出具請託便箋予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轉交中鋼、中聯公司表達同一意願;3.於立法院召開院會時,口頭提醒經濟部部長注意其請託之事項;4.得知某廠商未得標,即再以撤換中聯公司承辦人副總經理等語,使中鋼公司總經理承諾再給評選機會等行為。中聯公司高層因而屈從某立委要求,修改標準重新評分,某廠商因此取得承購該產品之權利,並締結銷售合約,某立委則收得約定之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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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見解分享】因不動產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最高法院於112年1月6日作出「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此裁定主要討論的法律問題為: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倘有人民因「虛偽登記」致受損害之情形,地政事務所是否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倘屬肯定,地政事務所所屬登記人員之歸責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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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見解:買賣契約之違約金經酌減,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主文指出:「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之金額,屬不當得利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與自己因買賣契約解除後所負回復原狀之給付義務,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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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要照顧者不願意依照調(和)解筆錄或裁判,讓探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有什麼方法可以履行會面交往方案?
父母離婚通常會伴隨著未成年子女親權要由誰行使或負擔的決定,若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如果是經由法院調(和)解,或是經由法院裁判,通常會約定或判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是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是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以下以「同住方」稱之),這個時候通常會在調(和)解筆錄或是裁判裡約定或記載:不是擔任親權人或是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下以「探視方」稱之),可以在特定時段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不過有時候會遇到堅持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方案的同住方,這時候探視方該如何執行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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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立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的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常遇到有立遺囑人家屬打電話來說要到事務所請律師寫遺囑,不過一問之下,才知道立遺囑人本人有高齡、失智、不識字等等問題,並非有這樣特徵的人不能寫遺囑,而是要特別說明的是:若找律師代筆遺囑時,律師會根據與立遺囑人的對話,親身體驗立遺囑人的意識是否清楚,並且立遺囑人必須是本於自由意識,在三名見證人(包含律師)面前自己說出遺囑意旨,再由律師筆記、宣讀、講解,不能先由律師將事先擬好的遺囑內容給立遺囑人聽,立遺囑人僅以點頭、「恩」等方式回答,否則嗣後很有可能會被認定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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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屋時,法律上可能的主張為何?
在諮詢的時候,常常有民眾提到其透過房仲買二手屋,賣方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關於是否有漏水的欄位是勾選「無漏水」,但買方在買完入住之後才發現房屋有滲漏水的狀況,買方通常會透過房仲加以反應請賣方修繕或付修繕費,但有時可能會得到賣方的回應說:交屋時並無瑕疵拒絕修繕、買方說的修繕方法過於昂貴,有更便宜的修繕方法等等,因此產生爭執而對簿公堂。關於買到漏水屋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其實滿複雜的,會因為個案而有所不同,筆者搜尋了幾個法院判決,整理買方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及須注意的地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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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親職協調律師培訓分享
上週去上了花蓮兒家協會的家事親職協調律師高階課程,也讓我一直帶回過往陪伴的個案記憶中。 上課上著上著,忍不住想到有當事人在案件結束後自暴自棄,有當事人的小朋友後來有一點狀況,自己總是會帶著自責,一直想著我可以怎麼做更可以陪伴當事人,讓當事人覺得比較沒那麼焦慮、憤怒,讓小朋友比較不受到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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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給付的薪資可否約定已內含加班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簡介
實務請求給付加班費常見的爭點之一,就是雇主會主張其所給付的薪資,已經內含加班費,過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曾經提出來研討過,意見有正反兩說,最終審查意見採肯定說,其主要論述依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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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值日(夜)要算入工作時間嗎?
勞動部曾於74年12月5日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指出,所謂「值日(夜)」,是指勞工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也就是說,值日(夜)並不計入工作時間,所以在計算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工時上限的規定(例如勞基法第30條),或者在計算是否有加班時,就不會把值日(夜)的時間算進去。至於值日(夜)的津貼則由勞資雙方議定且遵守同工同酬即可,沒有給付下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