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
憲法判決: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憲法法庭在113年8月9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是關於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之問題,該判決主文指出,教師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規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但中小學合格代理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故教育部相關規定及函釋則違憲;此外,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相關規定(得)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上開違憲部分,應自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家庭暴力防治的上課心得分享
鄧羽秢律師於113年7月參加法官學院舉辦之家事事件調解委員研習會,本次研習會核心主軸均與家庭暴力相關,有從性別觀點看家庭暴力,有家庭暴力案件子女會面交往調解相關,也有家庭暴力的樣貌還有網絡合作等等,內容極為豐富,講師亦分享了在家事調解還有帶領家庭暴力相對人工作坊之經驗,受益良多。
-
居家照顧服務員的「轉場費」是否屬於工資?
居家照顧服務員若要服務個案,需往來各個不同的案家,通常其薪資會有一項叫做「轉場費」。不過「轉場費」的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工資?此涉及平均工資、加班費等等之計算,因此,有釐清此性質之必要。
-
若經抗告審裁定廢棄選任監護人,另選他人擔任,則在抗告審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該他人即生效力;且監護宣告抗告審裁定不因再抗告而停止效力
對成年人聲請監護宣告,在一審法院裁定下來,如果就選任監護人的部分提抗告,且抗告審法院也改選定第三人為監護人,那麼抗告審的裁定什麼時候生效?又如果有人再就抗告審裁定提出再抗告,則抗告審改選第三人為監護人的裁定,效力是否會受影響?就此,司法院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17684號函有提出其意見,全文如下:
-
調解或和解筆錄記載的「其餘請求權均拋棄」,是拋棄什麼權利?
去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和解或調解的時候,常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的最後一款會記載「其餘請求權均拋棄」,究竟這款拋棄的範圍為何?是有時候會有爭議的地方。
-
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之人,是否應扣除已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原規定,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以避免雙重受償,而按同法第 13 條第 1款規定,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同法第 11 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
-
偵查中的案件,地檢署是否一定會傳喚被告開庭?
不少當事人第一次被提起刑事告訴後,會很焦慮地來問律師說:在警察做完筆錄後,之後是不是一定會收到檢察官開庭的傳票?又偵查中大概會開幾庭?多久會開一次庭?其實是不一定的。
-
開庭有沒有時間的限制?若有限制,如何完整地將主張陳述給法院?
先前律師曾經旁聽一件袋地通行權的案件,被告方是一般民眾,沒有請律師。被告開庭時拿出一張張的書面資料及照片,口頭跟法官說明原、被告之間不動產的座落位置、原告可以怎麼出入至大馬路等等,如果沒有看過現場,還真的無法第一時間聽懂被告所描述的現場狀況。
-
日治時期的私有土地,後來國民政府來台後土地總登記為國有土地,能不能向國家請求返還土地?
壹、此案件的原因事實大致上為: 聲請人主張某塊土地在日治時期本來是其祖先跟他人所共有,有日治時期土地台丈可稽,後來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灣後,推行土地總登記政策,其祖先雖有提出申報,但是沒有完成申報程序,該土地被依無主地處理,因而被登記為國有土地,聲請人爰向國產署提起請求返還土地訴訟,但經法院援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認定土地經登記為國有後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聲請人因此以上開判例已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
-
雇主需要為部分工時員工保健保嗎?
部分工時的員工,如果一天工時比正職員工少,或者是一週只有工作個兩三天,甚至是有缺工的時候才會找員工臨時來支援,有時候雇主會疑惑說有沒有義務幫這類的部分工時員工投保,因為健保費是以「月」來計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參照),沒有像勞保可以用天數來加退保,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