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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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有沒有時間的限制?若有限制,如何完整地將主張陳述給法院?
先前律師曾經旁聽一件袋地通行權的案件,被告方是一般民眾,沒有請律師。被告開庭時拿出一張張的書面資料及照片,口頭跟法官說明原、被告之間不動產的座落位置、原告可以怎麼出入至大馬路等等,如果沒有看過現場,還真的無法第一時間聽懂被告所描述的現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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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的私有土地,後來國民政府來台後土地總登記為國有土地,能不能向國家請求返還土地?
壹、此案件的原因事實大致上為: 聲請人主張某塊土地在日治時期本來是其祖先跟他人所共有,有日治時期土地台丈可稽,後來中華民國政府來台灣後,推行土地總登記政策,其祖先雖有提出申報,但是沒有完成申報程序,該土地被依無主地處理,因而被登記為國有土地,聲請人爰向國產署提起請求返還土地訴訟,但經法院援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認定土地經登記為國有後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聲請人因此以上開判例已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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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要為部分工時員工保健保嗎?
部分工時的員工,如果一天工時比正職員工少,或者是一週只有工作個兩三天,甚至是有缺工的時候才會找員工臨時來支援,有時候雇主會疑惑說有沒有義務幫這類的部分工時員工投保,因為健保費是以「月」來計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參照),沒有像勞保可以用天數來加退保,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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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遷讓房屋時,需不需要把承租人或借用人的同居人一併列為被告?能不能一併向承租人或借用人的同居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一、案例事實: 甲將房屋出租或出借給給乙使用,乙的家屬也跟著一起住在甲的房屋,後來乙合法終止租約或使用借貸契約,並至法院向乙訴請遷讓房屋,這時候甲需不需要也把乙的家屬一併列為被告?能不能一併向乙的家屬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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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要求雇主不要為其保勞保,得否嗣後再向雇主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實務上不乏聽到有勞工因積欠卡債,擔心被強制執行扣薪,所以請雇主不要為其投保勞保,但是嗣後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回頭向雇主要求補提繳每月6%的勞工退休金,所在多有。不過像這種「雇主不用幫員工保勞健保」的約定,其效力為何?勞工能不能回過頭來要求雇主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法院民事庭判決大致上可以分類為兩種見解,茲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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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2期勞動調解委員研習
鄧羽秢律師於112年10月6日參加法官學院舉辦的勞動調解委員線上研習,上課主題包含「勞工法令相關行政給付問題探討」,以及「勞動事件調解案例解讀及開放式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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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的勞工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則裁判費應按人數分別或合併計算?
一、案例事實: 有兩個以上的勞工在同一份起訴狀上向法院起訴公司應給付工資、加班費等訴訟,此時法院在請原告預納裁判費時,應該如何計算該裁判費?是要按人數分別計算,或是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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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其他不利之待遇」如何解釋?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其中所謂「其他不利之待遇」如何解釋適用?是否包含「雇主所屬內部單位在該懲處決定作成前所為調查或提出懲處建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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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筆遺囑需要注意的幾件事
根據報載:「新北市1名陳姓婦人(82歲)生前找了…某律師事務所的管姓律師預立遺囑,將市價300多萬的透天厝祖產指定由長孫、次孫共同繼承,立下遺囑8天後便離世,但陳婦的兒子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卻被告知因遺囑立遺囑人陳婦、代筆人…律師等3位見證律師僅蓋章均未親自簽名,認定遺囑無效」(新聞連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347863&fbclid=IwAR3rtSih-IfHUtwflkbnkz8LoQYX26tU0YO0ISU6K_MwIS9Bo_RmcTYoi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