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 校園事件調查隨筆

    校園事件調查隨筆

    這幾個月來,穿梭在各個學校協助老師對學生相關事件的調查,也覺得學校似乎面臨的一連串的挑戰。不論是老師、家長還是學校,不同於古早的教育思維,應有所調整。

  • 著作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額多寡,是否會因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呢?於個案中又如何認定?

    著作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額多寡,是否會因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呢?於個案中又如何認定?

    日前有美商出版社公司發現一家外語學習平台在未經他授權及同意之情況下,自102年至107年間,將美商出版社公司出版共計90冊的語文著作及錄音共180件著作(下稱系爭著作),重製儲存於該外語學習平台的網站主機伺服器資料庫,並依照不同單元項次分別建檔管理,又將該等檔案上傳至外語學習平台網站,提供其學員接收瀏覽下載、列印,因美商出版社公司主張其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因此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該外語平台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360萬元。

  • 被列為遺產分割訴訟的被告,是不是就是不對的一方?

    被列為遺產分割訴訟的被告,是不是就是不對的一方?

    之前調解時,遇到遺產分割的案件,相對人一方忿忿不平地說:「為什麼對方連說一聲都沒有說,就把我列為被告?這樣感覺我好像做錯事一樣。」聲請人解釋說,因為其中一名繼承人避而不見,聽從專業意見,才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在此要說明的是,遺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協議分割,第二種是裁判分割。

  • 袋地通行是否能夠通到公路就可以了?還是需要考量其他因素?

    袋地通行是否能夠通到公路就可以了?還是需要考量其他因素?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規定很簡單的條文,在實務上要斟酌的點卻是很多。曾經有一建設公司主張其有多筆建地屬未臨接公路之袋地,可興建13棟4層樓房,需經他人土地對外通行,為增加系爭土地最佳利用,故依上開規定通行周圍的土地。

  •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是否違憲?

    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是否違憲?

    113年10月28日新出爐了一號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憲法判決,主要是針對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無違憲的問題。 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光看這個規定可能沒有感覺,以下就來看看案例事實,就可以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 承辦家事調解與修復式司法的小感想

    承辦家事調解與修復式司法的小感想

    上禮拜二早上八點半出門搭車,上午10點家事調解,周旋到下午1點結束,在火車上草草吃個飯糰,回到事務所後,處理一點雜事,喝了小幫手招待的薯條跟可樂,回家休息、吃飯,晚上八點修復式司法個案訪談,晚上九點半結束,回事務所繼續打訪談紀錄打了兩個小時,終於收工回家。 從別人的故事想到自己的生命經驗,或許家事調解或修復式司法,是一種自我療癒的過程吧! 自我覺察、體驗自己情緒的流動、不批評或指責自己、課題分離、了解自己的界線。從自己出發,慢慢地體驗,讓生命更為從容自在。

  • 離婚的自我照顧

    離婚的自我照顧

    在離婚諮詢中,常常看到好受傷的當事人,在對話的那一頭,正在經歷自己的情緒,訴說著自己的委屈,想要把自己所受的傷,轉化成金錢上請求賠償或補償的金額,但是,當律師在詢問與法律上相關的問題及證據時,又說不太出來,面對律師的詢問時,彷彿又正在經驗另一種壓力。

  • 律師的自我照顧

    律師的自我照顧

    從事律師工作後,常常接收到來自四面八方的負向情緒。印象比較深的,就是幾年前在電話中幾次對我咆嘯的當事人,當下我的情緒反應是「自責」、「難過」,因此當下「受傷」、「委屈」的我,在內心負傷的狀況下,仍然強忍著,試圖著以同理的話語同理這當事人,電話足足講了一個半小時(其實當事人還會講更久,但因為電話斷訊,所以中斷了通話),電話講完之後,我發現自己像是氣力用盡一樣,不斷地哭。該次的衝擊實在過大,又剛好參加了法扶舉辦的自我照顧講座,聽了心理師講述的內容之後,我開始為自己尋求資源來幫助自己。所尋求的資源包含:閱讀相關書籍,例如「情緒勒索」;訂閱相關頻道,像是「啟點文化」、「哇賽心理學」;心理諮商,也就是找心理師作為我的教練,不論是加油打氣、尋求因應策略等等。在這過程中,我不斷地在學習「辨識情緒」、「設立界線」與「自我照顧」。以下是我近期「設立界線」及「自我照顧」的方法,希望可以給有需要的您一些方向:

  • 能否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

    能否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

    近日有一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還滿值得注意的,其案例事實大略為:原告主張其因投資理財等考量,與媳婦約定由媳婦出名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兒子及配偶為受益人,向某人壽公司購買美利寶外幣增額終生壽險,且已繳畢全部保險費。嗣媳婦與兒子感情生變,原告請媳婦將上開保單的要保人變更回來為原告,然為媳婦所拒絕,原告遂主張與其媳婦終止上開保單的借名登記契約關係,起訴要求媳婦將上開保險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

  • 什麼是「現況交屋」?是否房屋買賣契約記載「現況交屋」即可免除出賣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什麼是「現況交屋」?是否房屋買賣契約記載「現況交屋」即可免除出賣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在中古屋的買賣,常常會有「現況交屋」這幾個字眼出現在買賣契約中。實務上很常發生房屋買受人在交屋後,發現房屋狀況一堆,甚至跟「現況說明書」的記載不吻合,進而要求解約、減價或損害賠償等等,此時出賣人都會主張「買賣契約是約定現況交屋,買賣雙方已合意免除賣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以房屋有問題都要買方自己負責。」賣方這樣主張是否有道理?就此問題,首先要先釐清什麼是「現況」?才能去釐清賣方可就哪部分的「現況」來加以免責。

  • 個人、婚姻、不將就的人生

    個人、婚姻、不將就的人生

    最近很火紅的韓劇-好搭檔,是在講述離婚律師與其個案的故事,看了滿有感觸的。 特別有一集談到有一對老夫妻,孩子都成年在外工作了,但丈夫在家裡都要仰賴太太幫他打理,兒子也會要求這位太太幫他做事情,但是當這個太太想要尋求自己的夢想、開自己的工作室時,卻被丈夫一口拒絕,認為在家裡有吃有住年紀一大把,追求什麼夢想,兒子女兒也均沆瀣一氣地認為母親都沒為他們著想、過於任性,太太因而到律所諮詢離婚。她說道:我一輩子奉獻在這個家庭,你們可以追求自己的人生,那我呢?後來丈夫知道過去總是忽略太太的需求,因而與太太做成分居協議,並給予一筆財產,也會主動幫太太倒水,且說:我要努力地把太太追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