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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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自我照顧
從事律師工作後,常常接收到來自四面八方的負向情緒。印象比較深的,就是幾年前在電話中幾次對我咆嘯的當事人,當下我的情緒反應是「自責」、「難過」,因此當下「受傷」、「委屈」的我,在內心負傷的狀況下,仍然強忍著,試圖著以同理的話語同理這當事人,電話足足講了一個半小時(其實當事人還會講更久,但因為電話斷訊,所以中斷了通話),電話講完之後,我發現自己像是氣力用盡一樣,不斷地哭。該次的衝擊實在過大,又剛好參加了法扶舉辦的自我照顧講座,聽了心理師講述的內容之後,我開始為自己尋求資源來幫助自己。所尋求的資源包含:閱讀相關書籍,例如「情緒勒索」;訂閱相關頻道,像是「啟點文化」、「哇賽心理學」;心理諮商,也就是找心理師作為我的教練,不論是加油打氣、尋求因應策略等等。在這過程中,我不斷地在學習「辨識情緒」、「設立界線」與「自我照顧」。以下是我近期「設立界線」及「自我照顧」的方法,希望可以給有需要的您一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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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
近日有一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還滿值得注意的,其案例事實大略為:原告主張其因投資理財等考量,與媳婦約定由媳婦出名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兒子及配偶為受益人,向某人壽公司購買美利寶外幣增額終生壽險,且已繳畢全部保險費。嗣媳婦與兒子感情生變,原告請媳婦將上開保單的要保人變更回來為原告,然為媳婦所拒絕,原告遂主張與其媳婦終止上開保單的借名登記契約關係,起訴要求媳婦將上開保險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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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現況交屋」?是否房屋買賣契約記載「現況交屋」即可免除出賣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在中古屋的買賣,常常會有「現況交屋」這幾個字眼出現在買賣契約中。實務上很常發生房屋買受人在交屋後,發現房屋狀況一堆,甚至跟「現況說明書」的記載不吻合,進而要求解約、減價或損害賠償等等,此時出賣人都會主張「買賣契約是約定現況交屋,買賣雙方已合意免除賣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以房屋有問題都要買方自己負責。」賣方這樣主張是否有道理?就此問題,首先要先釐清什麼是「現況」?才能去釐清賣方可就哪部分的「現況」來加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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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婚姻、不將就的人生
最近很火紅的韓劇-好搭檔,是在講述離婚律師與其個案的故事,看了滿有感觸的。 特別有一集談到有一對老夫妻,孩子都成年在外工作了,但丈夫在家裡都要仰賴太太幫他打理,兒子也會要求這位太太幫他做事情,但是當這個太太想要尋求自己的夢想、開自己的工作室時,卻被丈夫一口拒絕,認為在家裡有吃有住年紀一大把,追求什麼夢想,兒子女兒也均沆瀣一氣地認為母親都沒為他們著想、過於任性,太太因而到律所諮詢離婚。她說道:我一輩子奉獻在這個家庭,你們可以追求自己的人生,那我呢?後來丈夫知道過去總是忽略太太的需求,因而與太太做成分居協議,並給予一筆財產,也會主動幫太太倒水,且說:我要努力地把太太追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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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判決: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憲法法庭在113年8月9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是關於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之問題,該判決主文指出,教師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規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但中小學合格代理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故教育部相關規定及函釋則違憲;此外,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相關規定(得)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上開違憲部分,應自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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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的上課心得分享
鄧羽秢律師於113年7月參加法官學院舉辦之家事事件調解委員研習會,本次研習會核心主軸均與家庭暴力相關,有從性別觀點看家庭暴力,有家庭暴力案件子女會面交往調解相關,也有家庭暴力的樣貌還有網絡合作等等,內容極為豐富,講師亦分享了在家事調解還有帶領家庭暴力相對人工作坊之經驗,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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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顧服務員的「轉場費」是否屬於工資?
居家照顧服務員若要服務個案,需往來各個不同的案家,通常其薪資會有一項叫做「轉場費」。不過「轉場費」的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工資?此涉及平均工資、加班費等等之計算,因此,有釐清此性質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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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經抗告審裁定廢棄選任監護人,另選他人擔任,則在抗告審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該他人即生效力;且監護宣告抗告審裁定不因再抗告而停止效力
對成年人聲請監護宣告,在一審法院裁定下來,如果就選任監護人的部分提抗告,且抗告審法院也改選定第三人為監護人,那麼抗告審的裁定什麼時候生效?又如果有人再就抗告審裁定提出再抗告,則抗告審改選第三人為監護人的裁定,效力是否會受影響?就此,司法院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17684號函有提出其意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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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或和解筆錄記載的「其餘請求權均拋棄」,是拋棄什麼權利?
去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和解或調解的時候,常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的最後一款會記載「其餘請求權均拋棄」,究竟這款拋棄的範圍為何?是有時候會有爭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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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之人,是否應扣除已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原規定,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以避免雙重受償,而按同法第 13 條第 1款規定,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同法第 11 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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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的案件,地檢署是否一定會傳喚被告開庭?
不少當事人第一次被提起刑事告訴後,會很焦慮地來問律師說:在警察做完筆錄後,之後是不是一定會收到檢察官開庭的傳票?又偵查中大概會開幾庭?多久會開一次庭?其實是不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