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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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衝突新聞事件雜談
最近有新聞提到有一名小六生於113年3月間,與學校老師發生衝突,學生拿樂樂球棒打老師事件,該事件越演越烈,引發「警方著制服進校園將非現行犯學生帶走是否合法」、「地方首長評論老師於學生道歉的情況下報警為不適任教師言論是否恰當」等討論,學校也進而提供事件發生後的時間軸、家長更控訴學校對其孩子的不當對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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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未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者,則他未受通知之共有人的損害賠償範圍如何認定?
前情提要: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應有部分應書面通知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倘若共有人違反優先承購之通知,則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條第5項參照);又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民法第216條規定:「(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然而,未受優先承買書面通知的共有人,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應如何認定?就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有所說明,茲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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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機關職場霸凌處理程序簡介
上個禮拜因為勞動部提出勞動部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疑似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引發全國人民喧囂塵上。新聞媒體報導到後來,已經失焦,使非當事者受到波及,政府機關因為面臨輿論壓力而對被調查人的記兩大過免職處分可能有違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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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主委欲取消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公告流程之規定?
內政部113年11月13日發了一號函(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3393號函),其主旨是「有關社區主委欲取消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公告流程是否有規定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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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額多寡,是否會因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呢?於個案中又如何認定?
日前有美商出版社公司發現一家外語學習平台在未經他授權及同意之情況下,自102年至107年間,將美商出版社公司出版共計90冊的語文著作及錄音共180件著作(下稱系爭著作),重製儲存於該外語學習平台的網站主機伺服器資料庫,並依照不同單元項次分別建檔管理,又將該等檔案上傳至外語學習平台網站,提供其學員接收瀏覽下載、列印,因美商出版社公司主張其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因此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該外語平台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3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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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遺產分割訴訟的被告,是不是就是不對的一方?
之前調解時,遇到遺產分割的案件,相對人一方忿忿不平地說:「為什麼對方連說一聲都沒有說,就把我列為被告?這樣感覺我好像做錯事一樣。」聲請人解釋說,因為其中一名繼承人避而不見,聽從專業意見,才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在此要說明的是,遺產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協議分割,第二種是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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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是否能夠通到公路就可以了?還是需要考量其他因素?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規定很簡單的條文,在實務上要斟酌的點卻是很多。曾經有一建設公司主張其有多筆建地屬未臨接公路之袋地,可興建13棟4層樓房,需經他人土地對外通行,為增加系爭土地最佳利用,故依上開規定通行周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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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是否違憲?
113年10月28日新出爐了一號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憲法判決,主要是針對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無違憲的問題。 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光看這個規定可能沒有感覺,以下就來看看案例事實,就可以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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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家事調解與修復式司法的小感想
上禮拜二早上八點半出門搭車,上午10點家事調解,周旋到下午1點結束,在火車上草草吃個飯糰,回到事務所後,處理一點雜事,喝了小幫手招待的薯條跟可樂,回家休息、吃飯,晚上八點修復式司法個案訪談,晚上九點半結束,回事務所繼續打訪談紀錄打了兩個小時,終於收工回家。 從別人的故事想到自己的生命經驗,或許家事調解或修復式司法,是一種自我療癒的過程吧! 自我覺察、體驗自己情緒的流動、不批評或指責自己、課題分離、了解自己的界線。從自己出發,慢慢地體驗,讓生命更為從容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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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自我照顧
在離婚諮詢中,常常看到好受傷的當事人,在對話的那一頭,正在經歷自己的情緒,訴說著自己的委屈,想要把自己所受的傷,轉化成金錢上請求賠償或補償的金額,但是,當律師在詢問與法律上相關的問題及證據時,又說不太出來,面對律師的詢問時,彷彿又正在經驗另一種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