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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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護理師的權益案例解析-淺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100號行政判決
學校護理師的工作,是維護校園師生的健康,但學校護理師也可能面臨法律問題。學校護理師除了需要具備專業的醫療知識,也應了解自身的權益,才能在面對爭議時妥善應對。本文將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為例,帶讀者了解學校護理師可能面臨的行政懲處問題,並提供一些建議,期能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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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於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時,是否均可不受交通法規的限制?
日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其犯罪事實大致為: A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超速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撞擊違規穿越馬路的B,導致B倒臥在快車道上,在B臥倒於快車道後,路旁公車停靠站已有數十人奮力揮手、數人並衝至站體外揮手,警示用路人現場有車禍事故之臨時障礙。C駕駛救護車,因與乘客講話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以時速93公里高速行駛,輾壓倒臥在快車道上的B。C知悉駕車輾壓到異物,但未停車查看或報警,直接駕車離開現場。B經送醫急救後,因傷重不治死亡。嗣經法院判決C救護車司機過失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罪,並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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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階段所遇到的問題說明
律師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有時在前置調解階段會遇到當事人對律師提出一些疑問,想藉此機會跟有辦理消債需求的當事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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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技巧分享
在現代社會,家庭紛爭日益複雜,如何有效化解衝突,維護家庭和諧成為重要的課題,這對於家事調解,也是一大挑戰。剛好最近筆者在司法周刊第2237期看到賴月蜜副教授受邀至彰化地院談家事調解技巧,覺得滿受用的,整理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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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庭生活費」?是否會因夫妻分居而有所影響?
家庭生活費是維持家庭日常運作的必要開銷,舉凡食衣住行育樂等,都涵蓋在內。然而,家庭生活費的範圍究竟為何?夫妻又該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呢?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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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度勞資爭議之預防及處理暨大量解僱保護勞工法制宣導會議」上課筆記
筆者於近日參加勞動部舉辦的「113 年度勞資爭議之預防及處理暨大量解僱保護勞工法制宣導會議」,其中關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解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達到一定比例之金額,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同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歇業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僱用勞工人數、勞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總金額符合第二條及前項各款規定時,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因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為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故有予以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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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數位發展研討會筆記
筆者近日赴法官學院參加士林地院40週年研討會,研討會的內容是關於司法未來數位發展探討,其中關於AI如何應用於司法中,成為研討會的討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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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衝突新聞事件雜談
最近有新聞提到有一名小六生於113年3月間,與學校老師發生衝突,學生拿樂樂球棒打老師事件,該事件越演越烈,引發「警方著制服進校園將非現行犯學生帶走是否合法」、「地方首長評論老師於學生道歉的情況下報警為不適任教師言論是否恰當」等討論,學校也進而提供事件發生後的時間軸、家長更控訴學校對其孩子的不當對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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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未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者,則他未受通知之共有人的損害賠償範圍如何認定?
前情提要: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應有部分應書面通知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倘若共有人違反優先承購之通知,則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條第5項參照);又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民法第216條規定:「(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然而,未受優先承買書面通知的共有人,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應如何認定?就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有所說明,茲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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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機關職場霸凌處理程序簡介
上個禮拜因為勞動部提出勞動部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疑似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引發全國人民喧囂塵上。新聞媒體報導到後來,已經失焦,使非當事者受到波及,政府機關因為面臨輿論壓力而對被調查人的記兩大過免職處分可能有違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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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主委欲取消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公告流程之規定?
內政部113年11月13日發了一號函(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3393號函),其主旨是「有關社區主委欲取消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公告流程是否有規定1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