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刑事案件

  • 115年打詐新法上路:別以為「賠錢了事」就沒事,更重刑責與監控來了

    115年打詐新法上路:別以為「賠錢了事」就沒事,更重刑責與監控來了

    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政府的打擊力道也隨之升級。115年1月21日,總統令正式修正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這次修法最顯著的改變,就是不僅要讓詐騙者「關得久」,更要逼詐騙者「把錢吐出來」。 以下是鄧律師為大家梳理的四大修法重點: 一、詐騙金額越高,關得越久:新版「重刑階梯」 這次修法前,詐騙要達到500萬元才會面臨「3 年以上」的重刑,現在只要騙超過100萬,最低刑度就是3年起跳,這意味著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一定要進去關」。 詐得金額 (新台幣) 會被關多久? (有期徒刑) 除了關,最高罰多少? 達100萬元 3年以上,最高10年 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達1,000萬元 5年以上,最高12年 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 7年以上,重刑量刑 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二、想減刑?掌握「黃金 6 個月」與「戴罪立功」 這是本次修法最關鍵的轉折(第 46、47 條)。法律現在給了被告減刑的機會,但也開出了極為嚴苛的條件: (一)誠意測試:限時全額賠償 (二)勇氣測試:戴罪立功(檢舉首腦) 如果你不只賠了錢,還「窩裡反」協助警察: 三、生活程度監控:別想一邊欠錢、一邊享樂 如果您是受害者,最氣的莫過於騙子喊沒錢賠,轉頭卻去開名車。修正後第50條明定,只要被告還沒賠完錢,法院會嚴格盯著他的生活: 四、受害者福音:款項返還「快車道」 以往受害者要拿回被凍結的錢,往往要等判決確定。新法規定,只要帳戶內剩餘的錢能明確證實是被害人匯入的,司法警察機關可以直接通知銀行發還,程序縮短了好幾個月。

  • 承認「部分事實」就算自白嗎?從最高法院判決看銀行法減刑的關鍵

    承認「部分事實」就算自白嗎?從最高法院判決看銀行法減刑的關鍵

    在刑事訴訟中,「自白」通常是獲得減刑的重要門檻,特別是在銀行法等法定刑極重的案件中,是否構成偵查中自白,往往決定了被告能否獲得寬典。然而,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有配合說話」或「承認部分客觀情節」就能適用減刑。 近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20號刑事判決對此提出其法律見解,值得我們重視。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與詐欺、洗錢犯罪適用關係為何?

    洗錢防制法第22條與詐欺、洗錢犯罪適用關係為何?

    金融帳戶遭不法利用於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案件頻傳,對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造成顯著危害。為有效遏止此類行為,我國《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間增訂第15條之2(現已移至第22條,以下均以「本法第22條」稱之),針對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設有規範。此一修法引發實務上對於新規定與既有詐欺罪、洗錢罪及其幫助犯間適用關係之討論。本文綜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07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83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395號等刑事判決之見解,並參酌立法理由,說明本法第22條之性質及其與各類詐欺、洗錢犯罪之適用區辨。

  • 最高法院大法庭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要件作出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大法庭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要件作出統一見解

    釐清「犯罪所得」定義及無所得者自白減刑適用 民國114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針對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案件,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關於詐欺犯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減刑的規定,作出了統一的法律見解。此裁定旨在解決先前法院內部對於相關法條解釋的歧見。

  • 搞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與關鍵

    搞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與關鍵

    當不幸成為犯罪事件的被害人時,除了希望行為人受到刑事法律制裁,我們通常也希望行為人能彌補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這時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常簡稱「刑附民」)就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法律途徑。但這個程序到底是什麼?什麼時候才能提?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眉角」才不會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呢?

  • 銀行法第29條之1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

    銀行法第29條之1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

    市面上的投資方案玲瑯滿目,可能以高額獲利的方式吸引民眾加入,並以搭配老鼠會的方式經營,但您知道嗎?若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構成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近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955號刑事判決即與此議題有關,值得我們仔細閱讀。

  • 救護車於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時,是否均可不受交通法規的限制?

    救護車於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時,是否均可不受交通法規的限制?

    日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112年度交上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其犯罪事實大致為: A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超速並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撞擊違規穿越馬路的B,導致B倒臥在快車道上,在B臥倒於快車道後,路旁公車停靠站已有數十人奮力揮手、數人並衝至站體外揮手,警示用路人現場有車禍事故之臨時障礙。C駕駛救護車,因與乘客講話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以時速93公里高速行駛,輾壓倒臥在快車道上的B。C知悉駕車輾壓到異物,但未停車查看或報警,直接駕車離開現場。B經送醫急救後,因傷重不治死亡。嗣經法院判決C救護車司機過失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罪,並受緩刑宣告。

  • 偵查中的案件,地檢署是否一定會傳喚被告開庭?

    偵查中的案件,地檢署是否一定會傳喚被告開庭?

    不少當事人第一次被提起刑事告訴後,會很焦慮地來問律師說:在警察做完筆錄後,之後是不是一定會收到檢察官開庭的傳票?又偵查中大概會開幾庭?多久會開一次庭?其實是不一定的。

  • 刑事訴訟的「交付審判」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刑事訴訟的「交付審判」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若提起告訴,但嗣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若針對該不起訴處分不服,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不能另外向法院提自訴。

  • 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後,可否再另外向法院提自訴?

    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後,可否再另外向法院提自訴?

    曾有民眾問說:假如被害人提了告訴後,能不能另外提自訴呢?針對此問題,需要釐清以下事項:

  • 犯了幫助洗錢罪,能不能易科罰金?

    犯了幫助洗錢罪,能不能易科罰金?

    常聽聞民眾因為將金融帳戶交給詐騙集團而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倘若法院對被告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究竟能不能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