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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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進修】憲法訴訟聲請書之撰寫與憲法法庭辯論
111年7月10日,鄧羽秢律師參與台南律師公會舉辦的「談憲法訴訟法-以聲請書撰寫與憲法法庭辯論為中心」課程,以了解今年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規定及如何為人民聲請憲法法庭,以下筆記講師周宇修律師講課的大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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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介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
一、案例事實 有一員工A自民國79年7月16日起任職於B公司,嗣於93年5月1日辦理留職停薪1年,並與B公司簽立離職協議書,約定若A未於94年4月30日前復職,視同已於93年5月1日自動辭職,B公司應於停職期間屆滿30日內即94年5月30日前,給付A離職金439萬1150元。但A未於94年4月30日前辦理復職,A依約於96年4月17日發存證信函給B公司請求上開離職金,然A遭B公司以竊取B公司機密文件檔案涉嫌刑事犯罪,致B公司受有損害,而主張應與A之離職金互為抵銷為由,拒絕給付,A則於103年9月15日起訴請求上開離職金。B公司則抗辯上開離職金與退職金或退休金之性質相當,兩造之勞動契約既於93年5月1日終止,A於103年9月1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勞基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之5年消滅時效,問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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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之幾個疑問
一、前情提要 日前就台灣母親與義大利籍父親爭奪未成年子女事件,在新聞鬧得沸沸揚揚【註1】,父母雙方均各自聲請改定親權並聲請暫時處分。其中關於父親聲請暫時處分,是母親將小孩帶回台灣後,於108年3月19日來台聲請,其聲請暫時處分內容包含:1.母親應交付小孩給父親、2.父親得在一審改定親權裁定前,攜帶小孩出境至義大利同住、3.在小孩於義大利期間,母親得於不影響子女日常作息下,與子女以書信,通訊軟體或電話等方式聯絡,後經法院准許確定。嗣後母親以該裁定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請求憲法法庭先作成停止交付子女的暫時處分,而憲法法庭於111年3月18日作出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停止執行上開交付子女之裁定【註2】,嗣於111年5月27日就父親聲請之暫時處分確定裁定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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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進修】家事律師倫理與家事事件之處理
鄧羽秢律師於111年6月25日參與台南律師公會舉辦的「家事律師倫理與家事事件之處理」課程,是由鄧學仁老師所講授,藉由一些案例分享,來說明合作型律師在家事調解的重要性,以及對參與當事人的影響,還有如何鼓勵當事人參與親職教育,使父母從怨恨情緒中抽離,以盡量避免或降低高衝突離婚造成的子女童年困境創傷;此外,也說明律師如何協助關於子女會面交往、扶養費、同婚收養、意定監護事件、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等議題。獲益良多,也期許充實自己的執業能量,以協助當事人及家庭能走過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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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介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參與詐騙集團之主觀故意如何認定?
一、案例背景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是一則有關於參與詐騙集團的案件論述。被告(即上訴人)表示其係因看報紙應徵會計助理,對方自稱經營電動賭博機台,在各大釣蝦場及雜貨店擺設,其負責確認賭客把玩機臺所存入帳戶金額,並依指示提領交由對方指定之人,並提出報紙剪報及對方通知被告上工的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因此辯稱其不知其所工作之內容屬於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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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律師公會在職進修
鄧羽秢律師於111年6月18日參加台南律師公會舉辦之「地下匯兌與洗錢-兼論刑法沒收新制之基礎架構」課程,由姜長志檢察官主講。就地下匯兌部分,講師藉由案例之說明,深入淺出地介紹地下匯兌,以及相關之法律見解;洗錢之部分,則是介紹了洗錢的由來、定義及現今常見之洗錢手法,亦提供相關之法律問題及見解,並提醒律師、會計師會誤闖的洗錢地雷區;最後則是稍微介紹沒收新制,引用林鈺雄老師於刑法修法後之沒收新制體系架構,還有沒收相關法律議題。內容深入淺出,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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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一方之配偶對已死亡配偶之父母親有扶養義務嗎?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姻親關係之消滅,不包含配偶死亡,有民眾因看到這樣的規定而產生好奇:若配偶一方死亡,而且還跟著孩子與死亡配偶之父母同住,是否要扶養死亡配偶之父母親到終老? 扶養義務之發生,並非看單一條文即可下判斷,扶養的概念包含「扶養請求權之發生」、「扶養請求權之要件」、「扶養之順序」,以及「扶養義務之種類」,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會發生扶養義務,茲一一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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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人可以隨意挪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嗎?如何查核有無挪用?
若父母受監護宣告,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有時候不免會發生其他子女擔心監護人隨意處分父母的財產或挪為己用。而究竟法律上如何規定監護人的財產使用處分的權限?倘若監護人保管受監護人財務異常卻不願向其他人說明如何管理父母財產者,要如何命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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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當事人昏迷,要怎麼提告?
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犯刑法第284條過失致傷罪或過失致重傷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參照)。實務上有時候會遇到一個問題是,倘若有人因車禍被撞到昏迷,該如何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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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是否會構成刑事上之犯罪?
一、前言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也就是俗稱的借人頭。借名登記在台灣是一件常見的事情,比如為了規避稅捐、躲避債務等等理由,而將不動產登記在人頭名下。雖然觀察最高法院民事庭之判決,有持「借名登記契約倘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參照),不過即使承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契約當事人仍必須冒一定之風險,例如:出名人有權將登記在其名下之不動產出賣予他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民事判決參照)、出名人可能面臨借名人未按期清償房貸而背負信用不良之風險。又近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則指出,不動產借名登記會構成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等刑事犯罪,不可不慎。茲就上開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及內容,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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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相關之防疫措施要如何請假?要給薪資嗎?
依據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有分為居家照護、自主健康管理、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防疫、自我健康監測、自主應變對象等等(疫情指揮中心資料連結:https://www.cdc.gov.tw/File/Get/gKvpDLMclO5bm-dVL5Uef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