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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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立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的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常遇到有立遺囑人家屬打電話來說要到事務所請律師寫遺囑,不過一問之下,才知道立遺囑人本人有高齡、失智、不識字等等問題,並非有這樣特徵的人不能寫遺囑,而是要特別說明的是:若找律師代筆遺囑時,律師會根據與立遺囑人的對話,親身體驗立遺囑人的意識是否清楚,並且立遺囑人必須是本於自由意識,在三名見證人(包含律師)面前自己說出遺囑意旨,再由律師筆記、宣讀、講解,不能先由律師將事先擬好的遺囑內容給立遺囑人聽,立遺囑人僅以點頭、「恩」等方式回答,否則嗣後很有可能會被認定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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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屋時,法律上可能的主張為何?
在諮詢的時候,常常有民眾提到其透過房仲買二手屋,賣方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關於是否有漏水的欄位是勾選「無漏水」,但買方在買完入住之後才發現房屋有滲漏水的狀況,買方通常會透過房仲加以反應請賣方修繕或付修繕費,但有時可能會得到賣方的回應說:交屋時並無瑕疵拒絕修繕、買方說的修繕方法過於昂貴,有更便宜的修繕方法等等,因此產生爭執而對簿公堂。關於買到漏水屋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其實滿複雜的,會因為個案而有所不同,筆者搜尋了幾個法院判決,整理買方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及須注意的地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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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親職協調律師培訓分享
上週去上了花蓮兒家協會的家事親職協調律師高階課程,也讓我一直帶回過往陪伴的個案記憶中。 上課上著上著,忍不住想到有當事人在案件結束後自暴自棄,有當事人的小朋友後來有一點狀況,自己總是會帶著自責,一直想著我可以怎麼做更可以陪伴當事人,讓當事人覺得比較沒那麼焦慮、憤怒,讓小朋友比較不受到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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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給付的薪資可否約定已內含加班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簡介
實務請求給付加班費常見的爭點之一,就是雇主會主張其所給付的薪資,已經內含加班費,過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曾經提出來研討過,意見有正反兩說,最終審查意見採肯定說,其主要論述依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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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值日(夜)要算入工作時間嗎?
勞動部曾於74年12月5日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指出,所謂「值日(夜)」,是指勞工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也就是說,值日(夜)並不計入工作時間,所以在計算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工時上限的規定(例如勞基法第30條),或者在計算是否有加班時,就不會把值日(夜)的時間算進去。至於值日(夜)的津貼則由勞資雙方議定且遵守同工同酬即可,沒有給付下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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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進修課程
鑒於老舊房屋越來越多,都市更新的議題也越來越重要,故鄧羽秢律師於111年8月20日至111年10月1日間,參加台灣法學基金會主辦的「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課程」,該課程邀集了相關領域的專家來為學員上課,內容豐富且實用,也希望未來能有機會為有相關問題之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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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老闆仍繼續傳LINE或發訊息給員工,算加班嗎?
在臺灣的職場工作,使用LINE通訊軟體已經是一種不得不的行為,LINE似乎已經成為業務聯繫溝通的必要工具,特別LINE訊息不分24小時可以隨時傳送,所以即使下班了,可能工作群組上還會看到老闆、主管或同事傳來訊息。這時候有員工會問說:如果老闆或主管在下班後仍然發送訊息給員工,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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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中的「程序監理人」是什麼角色?
我國家事事件法在民國101年立法時,引入了「程序監理人」的制度。這個制度對於有的民眾來說可能還滿陌生的,究竟什麼是程序監理人?什麼情況需要程序監理人?另外跟既有的社工訪視,還有也是101年立法新增的家事調查官,有何不同之處?以下就來稍微介紹一下,讓讀者對這個角色有初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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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公證」、「認證」或「見證」契約嗎?
鈴~鈴~事務所的電話聲響起。 「事務所您好。」 「你好,我想要找律師公證,可以嗎?」 「ㄟ…律師不能辦公證喔,公證是公證人的業務,麻煩您直接洽詢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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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為員工懷孕了而調職降薪或資遣解僱嗎?
根據報載,賽車教父廖老大曾提及,若員工因懷孕請假,當員工復職時要將該員工調職去當警衛或清潔工,薪水從45K降成25K,並表示職務異動是老闆的權力,這沒有違法,我要員工做什麼就做什麼【新聞來源:今周刊,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34/post/202209110007/】。 雇主能否因為員工懷孕覺得員工沒有那麼不好用而將員工調職降薪或解僱呢?其實法令是有相關規定的,茲簡要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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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雇主之性騷擾防治義務及違反責任
一、案例事實: 根據報載,多年前曾發生醫院護理師於醫院被病患家屬性騷擾事件。一名6旬老伯帶9旬老母到醫院洗腎,卻涉嫌伸鹹豬手偷摸女護理師大腿內側數下(性騷擾行為),醫院得知後更換該洗腎病患之護理師;嗣後該老伯得知其母遭更換護理師,而心生不滿,於洗腎室之公開場所,對著先前其性騷擾的護理師罵道:「妳又不是鑲金的,我只不過摸妳一下,有什麼了不起,摸一下就拿翹,摸一下就不行,妳以為妳長得很美嘛?送我都不要!」、「幹妳娘!」(公然侮辱行為)。女護理師因而對該老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求償並要求書寫道歉啟事,並對醫院提出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註1】。 就醫院民事之損害賠償部分,高等法院判決關於病患家屬性騷擾護理師之部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簡稱性工法)第27條第1項判決醫院須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病患家屬公然侮辱護理師之部分,醫院須依性工法第28、29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註2】。此涉及雇主對於職場環境有性騷擾防治義務及違反的相關責任問題,以下就性工法之相關規定簡要介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