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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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7號解釋之後,勞動基準法第49條應如何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作成釋字第807號之解釋,其內容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於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原則,宣告該規定違憲。 惟勞基法第49條共有5項規定,究竟上開解釋宣告該條第1項違憲後,是否影響同條之其他規定?母性保護或女性勞工之其他權利是否受影響?茲就上開規定及勞動部函文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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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進修心得分享】溝通技巧與衝突化解工作坊
大前天,我到法官學院參加溝通技巧與衝突化解工作坊,主要是以未成年子女為中心的家事調解進行模式,其中,透過兒少權心會(全名為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成員的演出,看到一對面臨離婚的高衝突父母,以及夾在中間兩難的孩子,就如同我們在家事調解看到的場景。我們從戲劇中觀察了飾演孩子角色的情緒、想法與行為反應,以及父母離婚對其所產生的影響,也看到了高衝突父母在調解過程中所經歷的困難,在在是家事調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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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為離婚約定子女改姓,嗣後復合結婚,能不能再幫子女改姓?
一、案例事實 有一對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在孩子出生時約定從父姓,後來他們在107年10月17日兩願離婚,約定該子女變更從母姓,嗣後這對夫妻在108年9月3日再結婚,他們想要把子女的姓氏改回父姓。如果要幫未成年子女改第二次姓氏,戶政機關可以辦理嗎?若向法院聲請變更,法院會准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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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非原住民與原住民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購買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並移轉所有權,自屬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本實務見解來自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其案例事實略為:「甲(原住民)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協議書,於辦理繼承分割登記後,將屬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之遺產A地登記為其所有。嗣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出資購買A地及興建B屋,且為擔保該出資及取得B屋之占有權源,由甲處取得A地之抵押權、地上權後,繼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A地買賣契約,甲即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法律關係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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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於工資舉證責任的影響
一、工資的認定須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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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加班申請制的影響
勞動事件法是在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其中該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之規定,對於有實施加班申請制的公司有什麼影響?例如勞工加班沒有向公司申請,但打卡紀錄卻有勞工的加班紀錄,此時得否認定勞工加班?以下就來介紹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後實務見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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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委託監護?委託監護的範圍為何?如何辦理?
一、什麼是委託監護?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像是我們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一文舉的例子,長年沒有在未成年子女身邊的媽媽,可以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用書面委託小孩的祖父行使監護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