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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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一方之配偶對已死亡配偶之父母親有扶養義務嗎?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姻親關係之消滅,不包含配偶死亡,有民眾因看到這樣的規定而產生好奇:若配偶一方死亡,而且還跟著孩子與死亡配偶之父母同住,是否要扶養死亡配偶之父母親到終老? 扶養義務之發生,並非看單一條文即可下判斷,扶養的概念包含「扶養請求權之發生」、「扶養請求權之要件」、「扶養之順序」,以及「扶養義務之種類」,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會發生扶養義務,茲一一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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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人可以隨意挪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嗎?如何查核有無挪用?
若父母受監護宣告,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有時候不免會發生其他子女擔心監護人隨意處分父母的財產或挪為己用。而究竟法律上如何規定監護人的財產使用處分的權限?倘若監護人保管受監護人財務異常卻不願向其他人說明如何管理父母財產者,要如何命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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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當事人昏迷,要怎麼提告?
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犯刑法第284條過失致傷罪或過失致重傷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參照)。實務上有時候會遇到一個問題是,倘若有人因車禍被撞到昏迷,該如何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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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是否會構成刑事上之犯罪?
一、前言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也就是俗稱的借人頭。借名登記在台灣是一件常見的事情,比如為了規避稅捐、躲避債務等等理由,而將不動產登記在人頭名下。雖然觀察最高法院民事庭之判決,有持「借名登記契約倘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參照),不過即使承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契約當事人仍必須冒一定之風險,例如:出名人有權將登記在其名下之不動產出賣予他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民事判決參照)、出名人可能面臨借名人未按期清償房貸而背負信用不良之風險。又近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則指出,不動產借名登記會構成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等刑事犯罪,不可不慎。茲就上開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及內容,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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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相關之防疫措施要如何請假?要給薪資嗎?
依據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有分為居家照護、自主健康管理、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防疫、自我健康監測、自主應變對象等等(疫情指揮中心資料連結:https://www.cdc.gov.tw/File/Get/gKvpDLMclO5bm-dVL5Ue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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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確診COVID-19請普通傷病假者,能否扣發全勤獎金?普通傷病假又如何計算?
勞動部於111年5月5日發布兩則函釋,主要是說明若勞工確診COVID-19,且經隔離者,則其請普通傷病假能否扣發全勤獎金,以及如何計算普通傷病假之問題。此與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相關,茲摘錄要旨如下,以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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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用給付小孩扶養費,能否再提告要扶養費?
一、案例事實: 阿明跟阿花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小華,後來阿花跟阿明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阿明擔任小華的親權人並負擔小華全部的扶養費,且不再向阿花請求小華之任何扶養費用(該離婚協議書已辦理登記)。日後阿明可否另外以小華的名義對阿花提告給付扶養費?若可以,阿花如何依照離婚協議書免除扶養費之約定來主張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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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要如何計算及負擔?
一、前言 常常看到離婚分居的父母因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事情喬不攏而對簿公堂,不管是訴訟或者是調解場合總會有形形色色的主張。為了讓民眾對此部分有多一點了解,所以撰寫此文,讓有需要的民眾可以閱讀。不過扶養費的議題很多,這只是一小部分,還會有其他延伸問題,加上也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若有此方面議題的讀者,建議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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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前,要不要先就繼承的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之前,若遺產有不動產,需不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對於訴訟會有什麼影響?又該辦理繼承登記需要全部繼承人同意才可以嗎?以下就遺產分割常見問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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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得否為被告利益而為抗告?
憲法法庭於111年3月25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其要旨略為:辯護人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利益而為抗告。此問題源自於:如果辯護人為被告的利益抗告,但是抗告狀沒有被告之簽名或蓋章,只有辯護人的簽章,則法院應否先命補正被告簽名或蓋章?還是可以不用命補正逕予駁回?以下大致介紹本案事實、爭議之相關見解,以及憲法法庭的結論。至於憲法法庭之論理過程茲不贅述,若對於本憲法法庭意見之形成有興趣者,可以點選【註1】之連結,閱讀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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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則其嗣後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就:「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法律爭議作出裁定,茲就本提案內容及理由簡介如下: 一、案例事實簡圖(說明:本大法庭提案事實及併案事實共有四則,茲以其中一則併案事實為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