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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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還在時,祖父母可不可以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一、案例問題: 小華的父母在小華3歲時離婚,約定小華的親權由爸爸行使或負擔。而小華的媽媽自離婚後,就遠走他鄉,沒人知道去了哪裡。小華6歲的時候,爸爸因車禍身亡,此時小華的祖父向法院聲請由他擔任小華的監護人可不可行?如果行不通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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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跟配偶離婚了,可不可以用遺囑幫未成年的小孩指定監護人?
一、問題提出: 小花跟小明結婚8年,生了一個小孩,後來小花跟小明協議離婚,約定對於小孩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由小花擔任之(即由小花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以下用民間慣稱的監護權稱之)。近期小花檢查出癌症末期,擔心自己在小孩成年之前就離開人世,因此想要用預立遺囑的方式,指定小孩的外公、外婆為小孩的監護權人,以避免自己死後,未成年小孩的監護權歸小明,請問這個方法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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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介紹: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適用主體是否包含法人?
法律問題: 最高法院於109年8月19日發布新聞稿,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之法律問題統一見解。在看抽象裁判要旨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的故事背景,會比較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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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法官解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
110年7月16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805號解釋,主要是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未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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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裁判介紹: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勞工可否直接終止勞動契約?
實務上滿常見因為雇主投保勞保高薪低報、未提撥足額勞退等事由,而遭勞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本文所要探討的是:是否雇主違反任何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勞工均可以此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就此,民事實務判決上,出現「本款之適用是否要以雇主違反程度重大為前提?」之歧異見解,茲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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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借貸契約的約定年利率已修法調降為16%,且超過部分無效
過去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但是於110年1月20日修正本條規定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條修正從110年7月20日施行,且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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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詐欺犯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
一、提供人頭帳戶除涉犯幫助詐欺,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 現代詐騙集團盛行,要他人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所在多有,過去的實務見解原則上係以幫助詐欺認定之,然於105年12月,我國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爰參酌國際建議及聯合國相關公約,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洗錢行為」之規定(修法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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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證信函給別人,怎樣才算是「通知達到相對人」而生效?
最近有一個大法庭的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在法律圈轉傳得還滿頻繁的,本案的法律爭議在於:「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則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使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例如:阿智寄了一份存證信函給阿端說要終止租約,因為阿端上班白天只有晚上才會在家,而家裡也沒有其他人可以代收,所以郵差就把信件招領通知單放在阿端家的信箱,這樣阿智說要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是不是已經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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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進修】什麼是非暴力溝通?如何運用在日常生活中?
因為我在去年有參加法務部修復促進者的初階培訓,所以接觸了「善意溝通」,其中講師推薦了一本書,叫做「非暴力溝通 愛的語言」,是由美國馬歇爾.盧森堡博士所著,最近剛好利用空閒時間把這本書讀完,而我也想要推薦給閱讀這篇文章的讀者,讓您可以使用這套方法,看見自己的內心,把自己的身心照顧好,也可以照顧到身邊的人,或許,可以減少人與人之間的衝突。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習慣以評論、否定等語言與別人講話,而聽到的人因為防衛機轉起來,而也開始用否認、轉移等模式回應,進而產生衝突。例如:先生下班回到家看到太太躺在沙發上,立刻破口大罵:「妳整天都在家裡,怎麼屋子裡亂七八糟?」太太聽到立即回擊:「ㄟ,你是在發什麼瘋?屋內不就跟平常一樣嗎?是有多亂?」接下來就是你一言我一語,開始翻舊帳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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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安定的心,面對疫情的挑戰
從今年5月中旬疫情升溫,從原本的雙北三級警戒,到全國的三級警戒,接著是延長三級警戒的時間到今年的6月28日。 突如其來的疫情升溫,讓我們不知所措,原本習慣的工作及生活模式產生了變化,要居家上班,學著孰悉可能不是那麼讓人熟悉的視訊軟體,需要面對居家工作的許多挑戰等等,而家長們也開始前所未有的與孩子緊密生活,此外,還有新聞上所播報的政壇上紛紛擾擾的疫苗、疫情、經濟、決策等問題,焦慮感也不斷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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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配偶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一半,剩下再跟子女平分」,是這樣嗎?
常聽到有人說:「如果配偶一方死亡,死亡時留由遺產,那麼生存的他方可以先拿走遺產的一半,剩下的再跟子女平分。」其實這個說法並不太精確,正確來說,應該是指生存的配偶可以先基於「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接下來則是依「繼承的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以下就來一一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