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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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否對酒駕肇事之人強制驗血?(上)
一、前情提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下簡稱系爭規定)。就此規定,因警察無須事前向法院聲請令狀,也沒有事後聲請補發令狀的機制,更沒有保障被強制檢測者之隱私,即可以強制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對酒駕肇事者驗血,可能有違憲之虞,因此由審理之法官裁定停止訴訟,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法庭則以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就上開規定做成違憲之結論,以下就該憲法法庭判決之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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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妨害名譽的民事事件,可否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一、前言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中關於「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在妨害名譽的民事求償事件中,常見被害人向法院請求判決命加害人在報章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過去曾有大法官釋字656號討論「回復名譽適當處分」關於命公開道歉之合憲性問題,近期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則再次討論此議題。以下茲簡單介紹釋字656號及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內容,以供讀者了解實務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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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尚未完工,消費者得主張什麼權利?
消費者得主張之權利: 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有建商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規定,如賣方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買方並得依第24條解除契約,以及要求退還已繳之房地價款與遲延利息,並賣方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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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分享】有力量的媽媽
在法庭上,常看到離婚夫妻雙方,將情緒帶入了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訴訟中,有時候會看到,因為夫妻雙方的憤怒值提升,隨之延伸出其他的訴訟。 「對方實在太可惡了!我一定要告死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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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職災有爭議前,勞工如何請假?雇主可否退保?需否提撥勞退?
在職業災害的勞資爭議中,是否為職業災害亦屬於常見之類型之一,若有加保勞工保險,通常會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職業災害醫療或傷病給付等之核定為依據,不過在勞保局核定之前,或在爭議審議決定前,勞工如何向雇主合法請假?又在請假期間,雇主可否逕予退保?是否需提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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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以其診斷證明記載休養期間向雇主請公傷病假,雇主是否即應予准假?
在職業災害的勞資爭議中,其中一項常見的類型為:職業災害勞工以診斷證明書上記載休養為由,向雇主請公傷病假,惟雇主認為勞工的傷勢不影響其工作(有可能本來的工作非屬體力活,也有可能雇主為勞工調整為輕便的工作),要求勞工復工或以其他假別請假,進而引發後續勞資爭議,例如雇主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為由予以解僱。究竟診斷證明的「休養期間」記載,得否作為請公傷病假之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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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有無上限規定?
一、前言: 房屋市價節節攀升,房屋租金也跟著持續漲價,尤其是在都市的租屋族,更面臨年年被調漲租金的狀況;也有房東竭盡所能地將房屋區隔出最多空間,以便可以出租給更多人收取更多租金,此在新聞上屢見不鮮(新聞:「比半套雅房更狂!號稱「太空艙雅房」1房擠10床他傻爆眼」、「房東兩樓間加蓋『隔17房』出租 她回家才發現家裡要被拆」)。在現行法上,對於租金究竟有無上限規定以調控節節攀升之租金?請見以下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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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判決分享】經大陸法院判准離婚及分配在大陸地區的婚後財產確定,嗣後可否再就臺灣財產向臺灣法院起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案例事實: 民國69年間,有兩個人在大陸登記結婚,因他們婚後沒有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故其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後來他們經大陸法院判准離婚及及分配在大陸地區之婚後財產確定,該判決拿來臺灣經地方法院裁定認可,嗣後他們一方能否再來臺灣對他方在臺灣的財產訴請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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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向特定親友分享投資經驗或招攬勸誘投資,是否構成吸金罪?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者則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一般來說,如果吸金組織有投資說明會招攬多數人投資者,通常會構成吸金罪,較無疑問。然有疑義者是,如果是因自身投資經驗不錯(例如加入成為股東的組織有提供每月固定配額且遠高於銀行的配息),在閒聊中跟幾位至親的親友分享,親友聽則心動因而投入資金,是否會構成銀行法第29、29-1條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有提供其見解,可供參考。詳如以下判決要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