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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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在沒收到公文書正本的情況下,如何進行案件的追蹤?
自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進入疫情三級警戒後,各級法院也開始了相應措施:停止非緊急且必要的開庭、內部人員開始實施分流上班。 而在法院上開措施實施之後,某天突然接到某位客戶的電話說,他收到二審裁定正本了,問我是否已收到?我聽到覺得很納悶,因為若當事人有委任律師,法院的作法通常會寄給律師,不過因為律師沒有收到,而這種情況幾乎很少見,且事關再抗告期間的起算日,所以我向客戶詢問是如何及何時收受裁定之後,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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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專案:本所開放免費視訊法律諮詢(本測試專案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一、本所開放免費視訊法律諮詢的動機 本所自104年開業以來,就已經有使用 Google Meet ( Google Hangouts ) 與委任客戶開線上會議,只是許多人對 Google Meet 的認識不多,市場接受度不高。時至今日,因這次疫情,許多現場法律諮詢都停辦了,視訊軟體也被人了解並使用。所以,我們事務所認為現在是再次推廣遠距視訊、提供視訊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希望幫助疫情期間仍需法律專業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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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筆者從101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後,除了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外,也會陪同當事人調解,幾年前因緣際會,開始擔任勞資調解委員,也取得勞動部獨任調解人的認證、擔任法院的勞動事件調解委員以及家事調解委員。歷經律師、調解委員兩者身分的轉換,讓筆者有不一樣的思維,並藉此與大家分享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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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本事務所堅持要從付費法律諮詢做起,而不在電話中回答問題或給予精確報價?
先前,筆者在「智端法律事務所接案流程」以及「律師是怎麼收費的?—本所相關報價問題總回答」文章有提到,不管是什麼樣的案件,只要是事務所的新客戶或新案件,都是從「法律諮詢」開始,因為我們必須透過初次的見面、談話,以及客戶帶來的資料,先行評估、判斷、報價,再決定下一步要怎麼做,所以「法律諮詢」我們承接所有案件的第一步。那為什麼要從付費法律諮詢開始呢?為什麼不能直接在電話中報個價就好?是因為律師想賺民眾的諮詢費牟利嗎?萬一沒委任或沒得到民眾想要的答案,民眾是不是就因此虧損了一筆諮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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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怎麼收費的?—本所相關報價問題總回答
時常有路人打電話來詢問本事務所的報價,但因為報價這件事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且律師界並沒有規範一定的報價標準,所以往往沒有辦法一時半刻就報一個確定的金額,只能保守地跟電話詢問的民眾保守地說:「酬金可能是多少元起,要先請您來事務所法律諮詢後,律師才能根據您的具體個案描述及檢視資料過後,開出確定的報價。不過來法律諮詢的時候會先酌收諮詢費5000元,若決定要委任律師辦理本次詢問的案件,委任案件的報價會扣除已付的諮詢費。」(可參考本網站另一篇文章「智端法律事務所的接案流程」以及「為什麼本事務所堅持要從付費法律諮詢做起,而不在電話中回答問題或給予精確報價?」)不過,當我們如此回答時,電話詢問的民眾大概就是謝謝不聯絡了。筆者可以理解消費者的想法,畢竟要一次掏新臺幣(下同)5千元、6萬元以上的錢出來,對一般民眾的負擔真的很重,民眾也會擔心錢丟下去了律師可能不做事或做得比想像中的少,或者覺得花錢請了律師最後判決結果竟然沒有贏,但是,筆者認為這是外界對於律師業工作性質不了解所致,又因為民眾詢問報價問題重複性很高,所以筆者在此羅列常見報價問題,並逐一回答我們事務所的做法,以解答民眾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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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不可以收後酬?本所為什麼不收後酬?
民眾委任律師,可不可以約定等事成之後再給予律師一定比例的報酬?又為什麼筆者從獨立開業迄今均未採取收取後酬方式?考量的因素是什麼?這是一般民眾比較不了解的部分,所以在此提出一些看法,供讀者參酌。 一、律師可不可以收取後酬?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而給付後酬的方式大概就是:若達到一定程度的辦理結果,當事人給付一筆金額給律師;或者是以勝訴金額或執行到的金額一定比例給律師【參王惠光,律師倫理中有關後酬制度的兩個問題,律師法學期刊,創刊號,2018.6,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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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受訓的上課心得
這兩天筆者到法官學院上程序監理人的課程,筆者想來分享一下這兩天聽到關於「程序監理人制度」的問題。 雖然筆者幾年前經由臺南律師公會推薦、司法院名冊上的程序監理人,但筆者尚未接過案件,更不要說要怎麼訪調、製作報告,而且這個制度出來之後,一開始筆者也不知道程序監理人跟家事調查官的差異,不過上了課之後,筆者之前的自我懷疑感似乎可以降低許多,也釐清一些問題,畢竟制度不完整、費用問題的情況下,很難快速地發展一套專業培訓制度,從家事事件法的程序監理人制度上路之後,是靠法官及程序監理人在法的限度裡,慢慢摸索出自己一套的流程。 程序監理人是為了讓不太能在法庭清楚表達自己想法的人所設計的制度,希望能為弱勢的人發聲,提出建議報告,相較於家事調查官,可以做深度訪談,可以為受監理人獨立上訴或抗告,筆者的理解是可能可以分擔家調官一部分的負擔,畢竟家調官員額極少,在案件量大且有法庭外訪調必要時,加上當事人願意負擔程序監理人費用時,則可以請法官選任就與案件專業相關的程序監理人來為受監理人發聲(例如是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可能會選任具兒童發展專業的諮商師或心理師擔任程序監理人)。相關的制度及簡介,可以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在此就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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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
在前一篇文章「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的案例探討,我們提到了該案例有三個爭點,分別為: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就第一個爭點我們已經在前一篇文章說明過了,接下來我們再來討論第2個及第3個爭點。 參、爭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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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
壹、案例探討 小明是一名在越南經商的台商,在越南結識了一名當地已婚女子小花,兩人交往一段期間後,小花懷了小明的孩子,小花將孩子生下之後馬上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小明結婚。原本小明很開心的把小花跟孩子一起帶到台灣,想說可以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是小明發現孩子的法律上父親竟然是小花的前夫,於是,小明便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雖然獲得了確認判決,但是小明仍不能登記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心急如焚的小明要怎麼做才能解決問題呢? 貳、本件爭點 這個案例問題要探討的點有以下幾個: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以下針對上開問題一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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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歡而散的夫妻,與夾在中間為難的孩子
最近,閱讀了一本書,書名為「合作父母與親子會面:一群本土社工的看見」,裡面描述一群社工在法院裡,從事親子會面服務的看見與轉變:劍拔奴張的父母、受到父母情緒影響而夾在中間為難甚至生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部分父母因為透過親子會面社工的協助,逐次調整會面的方法,學習聽到孩子的心聲而反思過去對待孩子的態度,而逐漸改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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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理賠代辦向委託人請求報酬或違約金的相關實務判決
壹、前言 關於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例如:農保、勞保等),不乏聽說有民間理賠代辦(俗稱保險黃牛),與不識字或不了制度的民眾簽立委託保險金代辦合約,代理民眾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並約定保險金給付後,民眾須依約定給付該保險金總額的幾成作為服務費給代辦;若民眾不願意配合代辦者辦理,則須給付違約金。有民眾因簽了代辦合約後,覺得不妥而終止合約,有代辦因而對民眾訴請給付報酬或違約金。針對這類案件,法院的看法如何呢?觀察筆者搜尋到的判決,大部分是認為代辦之請求無理由,但也有極少數認為仍需依約給付違約金,以下茲整理一些判決,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