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 可不可以截別人網站的商品圖,放在自己的網路商場上?

    可不可以截別人網站的商品圖,放在自己的網路商場上?

    一、探討案例 小花是一名有在蝦皮商城經營自己賣場的小小賣家,平常他會把自己手邊多出來的商品放在蝦皮商城上零售。某日,小花在商城上賣了一款知名的保養品,為了在網頁上展現商品美美的圖片,於是,小花直接截取該知名保養品官網上的圖片,放在自己的網路商城上使用。請問小花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 我可不可以決定讓誰來張羅我年老的大小事-淺談成年意定監護

    我可不可以決定讓誰來張羅我年老的大小事-淺談成年意定監護

    一、前言 現代的台灣,已經邁入高齡的社會,關於年長者的照顧、扶養,成為一個大問題,許多家庭不乏因為年長者照護問題,而衍伸出家庭糾紛,其中,關於失智或失能年長者的「監護」,就是一個問題,例如當老人家可能身邊留有一點存款或其他資產,但因為他(她)有重度失智而無法料理生活也無法與他人正常溝通,這時候子女可能會擔心其他兄弟姊妹把父母身邊的資產挪走己用,然後就不照顧父母了(又或者是顧及到未來的繼承利益),因而子女們都搶當老人家的監護人,以往的法律制度,必須在發現老人家已經「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司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才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參民法第1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參民法第1111條之1),在法院選定之前,可能親屬會有一番爭吵,也有可能不是老人家最想要的人。

  • 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的宣告,是否就要被撤銷假釋了?-簡介釋字第796號

    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的宣告,是否就要被撤銷假釋了?-簡介釋字第796號

    在109年11月6日,大法官公布了釋字796號解釋,是一則關於撤銷假釋的問題,其解釋爭點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為什麼會有人去聲請這個釋憲呢?原因在於,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撤銷其假釋。」假如有人因犯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後來假釋出監,這個人在假釋期間,因為喝酒開車觸犯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被法院判2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依刑法第78條第1項的規定,這個人的假釋就會被撤銷,要再繼續進去監獄服刑。可是只是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不管後來所犯的罪到底是不是得易科罰金或者緩刑,不分情節輕重就一律撤銷假釋,似乎有點過苛。因此,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刑事庭、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某位被撤銷假釋的受假釋人,依法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

  • 雇主在沒提前預告的情況下資遣員工,要如何處理?

    雇主在沒提前預告的情況下資遣員工,要如何處理?

    最近勞動部發布了解釋令【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明定預告期間的計算以及預告期間工資的給付標準(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資遣預告工資改2方式計算 雇主須從優給付),以解決過去計算的爭議。本文藉由這次勞動部的函釋,來介紹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以及預告工資要如何計算等相關問題。

  • 智端法律事務所接案流程

    智端法律事務所接案流程

    不管是什麼樣的案件,只要是事務所的新客戶或新案件,都是從「法律諮詢」開始,因為我們必須透過初次的見面、談話,以及客戶帶來的資料,先行評估、判斷、報價,再決定下一步要怎麼做,所以「法律諮詢」我們承接所有案件的第一步,因此,我們提供事務所以下的法律諮詢流程及規則。

  • 在民國96年發生繼承債務的情事,繼承人可否不用清償?

    在民國96年發生繼承債務的情事,繼承人可否不用清償?

    一、案例問題: 小花在民國(下同)96年7月間繼承了姊姊一筆卡債100萬元,但沒有繼承任何遺產(姊姊也沒有任何遺產可得繼承),但是資產管理公司在109年3月突然寄發催告信函要小花清償他繼承的上開債務,在此種情形,小花是不是得應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自掏腰包清償上開債務?

  • 若雇主考核員工試用不合格,則雇主需在試用期屆滿後多久之內終止勞動契約?

    若雇主考核員工試用不合格,則雇主需在試用期屆滿後多久之內終止勞動契約?

    關於試用期,就如同我們在「若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不符合老闆的預期,則老闆可否在試用期期滿直接叫員工走人?」一文提到,勞基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相關規定,但即便無規定,實務上仍然承認試用期約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只是在實務上仍延伸許多爭議,例如本文標題提出的問題「若雇主考核員工試用不合格,則雇主需在試用期屆滿後多久之內終止勞動契約?」即是一例。

  • 若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不符合老闆的預期,則老闆可否在試用期期滿直接叫員工走人?

    若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不符合老闆的預期,則老闆可否在試用期期滿直接叫員工走人?

    一、前言 早在民國86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當時就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是可以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但是在86年6月12日以後,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上開試用期間的規定,現在遍查勞基法或施行細則等規定,看不到試用期間的相關規定,究竟試用期的員工的相關權益保障跟正式員工是否一樣?即有疑義,特別是老闆認為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表現不如預期,當試用期期滿時,老闆可不可以直接叫員工直接走人?還是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解僱或資遣員工方屬合法?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存有歧見,茲分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及「民事裁判實務」的見解,分別整理如下,最後則就筆者的觀察,提出個人淺見供讀者參酌。

  • 律師接案前需不需要先仔細分析案件讓當事人決定要怎麼走?還是只要跟當事人掛保證即可?

    律師接案前需不需要先仔細分析案件讓當事人決定要怎麼走?還是只要跟當事人掛保證即可?

    有時候我會聽到民眾說:「其他律師明明就說我的案件有希望,可是後來我的律師卻打輸官司,是不是我的律師沒有認真打?」又或者是民眾委任某家律師事務所處理案件,事務所主持律師交給受雇律師全權辦理,嗣後打輸官司了,民眾才跟主持律師客訴是不是受雇律師沒經驗或不認真,要求退費。 究竟誰對誰錯,局外人並不好下評斷,但是要避免此類的糾紛,我建議要如同醫師的手術前告知說明一樣,律師在接案前一定要先詳細分析案情,包含事實分析及法律上分析,以及告訴可能的風險及如何用什麼方法降低風險等,千萬不要為了賺律師酬金把案件接進來而把話說得很滿,或者是明明案件風險大或者翻盤機會高,卻講得讓當事人滿懷希望,以至於讓當事人期待落空而引發後續的客訴。

  • 家事法官怎麼看在法庭上發生的故事

    家事法官怎麼看在法庭上發生的故事

    司法院錄製了節目,主要是在談關於法官在法庭上看到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發生的種種故事,以及他們的想法如何。

  • 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會不會構成幫助詐欺?

    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會不會構成幫助詐欺?

    一、前言 現代詐騙集團猖狂,總利用他人的金融帳戶(人頭帳戶)來掩飾詐騙集團背後的主謀,詐騙集團會使用多元的方式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像是直接收購別人的金融帳戶存摺、印鑑章、提款卡等,或者是佯稱其為徵才雇主,要求入職者提供金融帳戶以供薪資轉帳,抑或偷取他人遺失載有密碼的提款卡等等,上開情形,被利用者或許知道是自己的金融帳戶是給詐騙集團使用,也有可能不知道,無論如何,一定免不了刑事程序:需到警局作筆錄、到地方檢察署、法院開庭等等,過程很煎熬,結果可能也難以預測。以下是筆者在本週看到的一則幫助詐欺本來無罪但後來被改判有罪的判決,想跟讀者分享在這個個案中,為何一、二審的法院會有不一樣的想法,就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法院如何認定是否涉及幫助詐欺?也想藉由這篇文章,提醒讀者謹慎為要,避免淪於詐騙集團的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