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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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補償價格要用哪個基準點算才公平?
前言 共有物分割是處理共同持有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的常見法律程序。當無法以原物分配達成協議或符合各方利益時,常涉及金錢補償。然而,如何決定補償金額的計算基礎,特別是財產的價值評估時點,至關重要。最高法院近期透過一則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對此問題提出了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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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台返還責任歸屬未明?最高法院要求原審法院再釐清
一、簡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是一起請求返還機台的民事訴訟,涉及寄託契約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本件涉及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時點、寄託人受領遲延之認定,以及受寄人主張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判斷,最高法院均有詳細之推論過程,值得我們細細閱讀。茲就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及抗辯,以及最高法院的論述,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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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起風波:借名?附負擔贈與?最高法院判決解析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是對於一起因土地繼承而生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爭議所為的判決。本案件的核心,在於探討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以及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契約性質為何。這不僅關乎當事人的權益,更涉及民法中關於繼承、公同共有、借名登記、附負擔贈與等重要法律概念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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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主張與勞工合意資遣勞動契約,法院怎麼看?
在勞動實務上,雇主有時會因各種原因終止僱傭關係,並與勞工約定以「合意資遣」的方式處理,並宣稱是為了體恤勞工,使勞工得以請領失業給付。然而,有勞工不認同此種終止方式,進而與雇主產生爭議,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或請求資遣費,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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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專任教師,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之訴,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提出一個法律問題,就是關於「私立大學與其不兼任行政職之專任教師間,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等事件,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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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無效,是否影響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權益?
不動產交易安全是經濟活動的基石,而物權登記制度則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機制。然而,當不動產買賣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登記的效力是否會受到影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針對此議題有所說明,此突顯了物權登記的推定效力,以及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茲就本則判決內容簡要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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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骨塔塔位的永久使用權法律性質為何?
靈骨塔塔位糾紛時有所聞,近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32號民事判決,提到關於靈骨塔塔位的永久使用權的法律性質,值得我們關注。以下整理這則判決的兩造主張、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意見,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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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及損害賠償範圍之認定
近期有一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判決,其案情大致在講一家公司的董事會做了決定,結束了跟另一家公司的合作投資,結果,公司主張其損失了很多錢,因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最高法院深入探討了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以及損害賠償之範圍,值得關注,以下摘要本案爭點及最高法院的見解,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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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物權化之適用界線:簡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
「債權物權化」這個議題,一直以來為學術及實務的討論熱點,蓋在我國的法體系下,債權的效力本僅存在於特定人間,沒有排他的效力,然而透過公示的方法,使債權發生物權的對世效力,惟債權的公示方法,如何讓第三人知悉進而拘束第三人,為實務上之爭議。近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下稱本判決)即涉及債權物權化之適用爭議,也突顯不動產交易中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債權物權化的適用要件,為本判決所討論的重點。以下簡析本判決之原因事實的時序,及最高法院的意見,讓讀者瞭解近期最高法院對於債權物權化的看法,以及於個案中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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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階段所遇到的問題說明
律師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有時在前置調解階段會遇到當事人對律師提出一些疑問,想藉此機會跟有辦理消債需求的當事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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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未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者,則他未受通知之共有人的損害賠償範圍如何認定?
前情提要: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應有部分應書面通知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倘若共有人違反優先承購之通知,則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條第5項參照);又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民法第216條規定:「(第1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然而,未受優先承買書面通知的共有人,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應如何認定?就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有所說明,茲整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