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鄧羽秢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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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專案:本所開放免費視訊法律諮詢(本測試專案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一、本所開放免費視訊法律諮詢的動機 本所自104年開業以來,就已經有使用 Google Meet ( Google Hangouts ) 與委任客戶開線上會議,只是許多人對 Google Meet 的認識不多,市場接受度不高。時至今日,因這次疫情,許多現場法律諮詢都停辦了,視訊軟體也被人了解並使用。所以,我們事務所認為現在是再次推廣遠距視訊、提供視訊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希望幫助疫情期間仍需法律專業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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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筆者從101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後,除了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外,也會陪同當事人調解,幾年前因緣際會,開始擔任勞資調解委員,也取得勞動部獨任調解人的認證、擔任法院的勞動事件調解委員以及家事調解委員。歷經律師、調解委員兩者身分的轉換,讓筆者有不一樣的思維,並藉此與大家分享律師如何在調解程序協助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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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怎麼收費的?—本所相關報價問題完整說明
在智端法律事務所,我們經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特定法律事件的報價。我們非常理解,面對法律爭議時,預算規劃是當事人評估風險與決策的重要關鍵。由於每件個案的法律關係、證據量以及核心爭點皆大不相同,且律師業重視量身打造的專業服務,因此往往難以在未釐清案情前,於電話中直接給出一個絕對精確的數字。 為了維持負責的專業態度,我們通常會先向來電的民眾說明初步的費用區間,並建議:「為了確保報價的精確度與您的權益,誠摯邀請您先預約來所進行實體法律諮詢。律師將在完整檢視相關資料、聽取具體個案描述後,為您規劃最適切的策略並開立確定的報價。諮詢當日會先酌收諮詢費(一小時5000元,半小時3000元),若後續決定正式委任律師辦理該案,此筆諮詢費將全額自委任酬金中扣除。」 我們明白,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不論是數千元的諮詢費,或是數萬元的委任費用,都是一筆需要審慎評估的支出;當事人自然也會關心資源投入後的成效與律師實質投入的心力。為了消弭因資訊不對稱帶來的疑慮,筆者特別將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報價疑問整理如下,希望能協助您了解法律服務的價值定位與本所的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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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不可以收後酬?本所為什麼不收後酬?
民眾委任律師,可不可以約定等事成之後再給予律師一定比例的報酬?又為什麼筆者從獨立開業迄今均未採取收取後酬方式?考量的因素是什麼?這是一般民眾比較不了解的部分,所以在此提出一些看法,供讀者參酌。 一、律師可不可以收取後酬?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而給付後酬的方式大概就是:若達到一定程度的辦理結果,當事人給付一筆金額給律師;或者是以勝訴金額或執行到的金額一定比例給律師【參王惠光,律師倫理中有關後酬制度的兩個問題,律師法學期刊,創刊號,2018.6,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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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受訓的上課心得
這兩天筆者到法官學院上程序監理人的課程,筆者想來分享一下這兩天聽到關於「程序監理人制度」的問題。 雖然筆者幾年前經由臺南律師公會推薦、司法院名冊上的程序監理人,但筆者尚未接過案件,更不要說要怎麼訪調、製作報告,而且這個制度出來之後,一開始筆者也不知道程序監理人跟家事調查官的差異,不過上了課之後,筆者之前的自我懷疑感似乎可以降低許多,也釐清一些問題,畢竟制度不完整、費用問題的情況下,很難快速地發展一套專業培訓制度,從家事事件法的程序監理人制度上路之後,是靠法官及程序監理人在法的限度裡,慢慢摸索出自己一套的流程。 程序監理人是為了讓不太能在法庭清楚表達自己想法的人所設計的制度,希望能為弱勢的人發聲,提出建議報告,相較於家事調查官,可以做深度訪談,可以為受監理人獨立上訴或抗告,筆者的理解是可能可以分擔家調官一部分的負擔,畢竟家調官員額極少,在案件量大且有法庭外訪調必要時,加上當事人願意負擔程序監理人費用時,則可以請法官選任就與案件專業相關的程序監理人來為受監理人發聲(例如是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可能會選任具兒童發展專業的諮商師或心理師擔任程序監理人)。相關的制度及簡介,可以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在此就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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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
在前一篇文章「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的案例探討,我們提到了該案例有三個爭點,分別為: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就第一個爭點我們已經在前一篇文章說明過了,接下來我們再來討論第2個及第3個爭點。 參、爭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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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
壹、案例探討 小明是一名在越南經商的台商,在越南結識了一名當地已婚女子小花,兩人交往一段期間後,小花懷了小明的孩子,小花將孩子生下之後馬上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小明結婚。原本小明很開心的把小花跟孩子一起帶到台灣,想說可以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是小明發現孩子的法律上父親竟然是小花的前夫,於是,小明便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雖然獲得了確認判決,但是小明仍不能登記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心急如焚的小明要怎麼做才能解決問題呢? 貳、本件爭點 這個案例問題要探討的點有以下幾個: 為什麼小明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仍不能登記為小孩的父親?要提哪種訴訟才有幫助? 若提了有幫助的訴訟之後,臺灣法院能不能審理這個案件(有無國際管轄權)? 若臺灣法院可以審理這個案件,則應適用臺灣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以下針對上開問題一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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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歡而散的夫妻,與夾在中間為難的孩子
最近,閱讀了一本書,書名為「合作父母與親子會面:一群本土社工的看見」,裡面描述一群社工在法院裡,從事親子會面服務的看見與轉變:劍拔奴張的父母、受到父母情緒影響而夾在中間為難甚至生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部分父母因為透過親子會面社工的協助,逐次調整會面的方法,學習聽到孩子的心聲而反思過去對待孩子的態度,而逐漸改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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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理賠代辦向委託人請求報酬或違約金的相關實務判決
壹、前言 關於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例如:農保、勞保等),不乏聽說有民間理賠代辦(俗稱保險黃牛),與不識字或不了制度的民眾簽立委託保險金代辦合約,代理民眾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並約定保險金給付後,民眾須依約定給付該保險金總額的幾成作為服務費給代辦;若民眾不願意配合代辦者辦理,則須給付違約金。有民眾因簽了代辦合約後,覺得不妥而終止合約,有代辦因而對民眾訴請給付報酬或違約金。針對這類案件,法院的看法如何呢?觀察筆者搜尋到的判決,大部分是認為代辦之請求無理由,但也有極少數認為仍需依約給付違約金,以下茲整理一些判決,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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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截別人網站的商品圖,放在自己的網路商場上?
一、探討案例 小花是一名有在蝦皮商城經營自己賣場的小小賣家,平常他會把自己手邊多出來的商品放在蝦皮商城上零售。某日,小花在商城上賣了一款知名的保養品,為了在網頁上展現商品美美的圖片,於是,小花直接截取該知名保養品官網上的圖片,放在自己的網路商城上使用。請問小花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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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可以決定讓誰來張羅我年老的大小事-淺談成年意定監護
一、前言 現代的台灣,已經邁入高齡的社會,關於年長者的照顧、扶養,成為一個大問題,許多家庭不乏因為年長者照護問題,而衍伸出家庭糾紛,其中,關於失智或失能年長者的「監護」,就是一個問題,例如當老人家可能身邊留有一點存款或其他資產,但因為他(她)有重度失智而無法料理生活也無法與他人正常溝通,這時候子女可能會擔心其他兄弟姊妹把父母身邊的資產挪走己用,然後就不照顧父母了(又或者是顧及到未來的繼承利益),因而子女們都搶當老人家的監護人,以往的法律制度,必須在發現老人家已經「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司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才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參民法第1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參民法第1111條之1),在法院選定之前,可能親屬會有一番爭吵,也有可能不是老人家最想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