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公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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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務機關職場霸凌處理程序簡介
上個禮拜因為勞動部提出勞動部113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疑似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引發全國人民喧囂塵上。新聞媒體報導到後來,已經失焦,使非當事者受到波及,政府機關因為面臨輿論壓力而對被調查人的記兩大過免職處分可能有違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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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主委欲取消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公告流程之規定?
內政部113年11月13日發了一號函(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3393號函),其主旨是「有關社區主委欲取消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公告流程是否有規定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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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是否違憲?
113年10月28日新出爐了一號110年度憲三字第34號憲法判決,主要是針對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無違憲的問題。 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光看這個規定可能沒有感覺,以下就來看看案例事實,就可以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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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判決: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憲法法庭在113年8月9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是關於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之問題,該判決主文指出,教師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規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但中小學合格代理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故教育部相關規定及函釋則違憲;此外,教育部相關函釋及新北市相關規定(得)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上開違憲部分,應自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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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進修】憲法訴訟聲請書之撰寫與憲法法庭辯論
111年7月10日,鄧羽秢律師參與台南律師公會舉辦的「談憲法訴訟法-以聲請書撰寫與憲法法庭辯論為中心」課程,以了解今年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規定及如何為人民聲請憲法法庭,以下筆記講師周宇修律師講課的大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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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否對酒駕肇事者之人強制驗血?(下)
一、前情提要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下簡稱系爭規定),審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法律保留原則,其中比例原則已在「警察可否對酒駕肇事之人強制驗血?(上)」介紹過了,以下則繼續介紹系爭規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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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否對酒駕肇事之人強制驗血?(上)
一、前情提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下簡稱系爭規定)。就此規定,因警察無須事前向法院聲請令狀,也沒有事後聲請補發令狀的機制,更沒有保障被強制檢測者之隱私,即可以強制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對酒駕肇事者驗血,可能有違憲之虞,因此由審理之法官裁定停止訴訟,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憲法法庭則以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就上開規定做成違憲之結論,以下就該憲法法庭判決之規定,簡單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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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妨害名譽的民事事件,可否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一、前言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中關於「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在妨害名譽的民事求償事件中,常見被害人向法院請求判決命加害人在報章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過去曾有大法官釋字656號討論「回復名譽適當處分」關於命公開道歉之合憲性問題,近期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則再次討論此議題。以下茲簡單介紹釋字656號及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內容,以供讀者了解實務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