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見夫妻離婚後,獨任未成年子女親權的一方,會想要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或許係基於對方對孩子的不聞不問,或許是出於自己內心的疙瘩等,原因多端。不過究竟替未成年子女聲請改姓應注意的事項有什麼?以下茲整理法條及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參考。
實務上不乏看到有雇主經營雖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的事業,但卻與勞工訂立例如「勞工每日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每週週休1日等條件,並且在約定時間內工作均不再加給加班費」之勞動契約(又或者約定「月薪新台幣4萬元,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70個小時」的勞動契約),惟約定工資並未低於基本工資,則勞工可否以上開約定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等規定為理由,請求例休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這個問題在民事裁判實務上存有不同之看法,以下臚列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參考:
壹、前言 前陣子,因為要追「愛的迫降」的關係,所以我訂閱了Netflix。不過,並不是每天都會有新集數可以看,總覺得花了訂閱的月費,不看白不看,於是我瀏覽了Netflix的其他上架影片,剛好看到一部叫做「婚姻故事」的電影。看到電影標題,本以為是在演夫妻間如何維繫婚姻關係的生活調節,但內心不禁納悶:夫妻間的生活有什麼好演的?又不像偶像劇,有男女主角談戀愛的故事,有很多很多的粉紅泡泡。基於這樣的疑問,我就點擊了影片,想要一窺究竟。
以下這則新聞標題為「無過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聲請釋憲」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6 肇事逃逸的刑責,是規定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規定,實務及學界一直討論得沸沸揚揚,相關的爭議大致有:
我們在「車禍賠償金額要如何計算?-part1」一文中有介紹了「損害賠償可請求的項目」,算出總額之後,還沒結束喔~接下來還要看車禍當事人的「肇事責任」,也就是「誰錯多少」,如果自己都沒錯的話,就不用扣除。但如果自己要為車禍負一定責任的話,就要扣除本來應該負責的部分,才是對方應賠償的金額。 二、肇事責任的認定:
車禍的賠償金額,是案件能否達成和解或調解的關鍵之一,因為,金額講太多,變成是獅子大開口;金額講太少,會讓人覺得沒有談的誠意,最後所面臨的就是談判破局跟後續的訴訟。那麼,到底賠償金額要怎麼算才算合理?我們依照「賠償的項目」、「肇事責任計算」,以及「強制責任險」這三個區塊來簡要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