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前陣子,因為要追「愛的迫降」的關係,所以我訂閱了Netflix。不過,並不是每天都會有新集數可以看,總覺得花了訂閱的月費,不看白不看,於是我瀏覽了Netflix的其他上架影片,剛好看到一部叫做「婚姻故事」的電影。看到電影標題,本以為是在演夫妻間如何維繫婚姻關係的生活調節,但內心不禁納悶:夫妻間的生活有什麼好演的?又不像偶像劇,有男女主角談戀愛的故事,有很多很多的粉紅泡泡。基於這樣的疑問,我就點擊了影片,想要一窺究竟。
以下這則新聞標題為「無過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聲請釋憲」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6 肇事逃逸的刑責,是規定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規定,實務及學界一直討論得沸沸揚揚,相關的爭議大致有:
我們在「車禍賠償金額要如何計算?-part1」一文中有介紹了「損害賠償可請求的項目」,算出總額之後,還沒結束喔~接下來還要看車禍當事人的「肇事責任」,也就是「誰錯多少」,如果自己都沒錯的話,就不用扣除。但如果自己要為車禍負一定責任的話,就要扣除本來應該負責的部分,才是對方應賠償的金額。 二、肇事責任的認定:
車禍的賠償金額,是案件能否達成和解或調解的關鍵之一,因為,金額講太多,變成是獅子大開口;金額講太少,會讓人覺得沒有談的誠意,最後所面臨的就是談判破局跟後續的訴訟。那麼,到底賠償金額要怎麼算才算合理?我們依照「賠償的項目」、「肇事責任計算」,以及「強制責任險」這三個區塊來簡要介紹:
常常會有民眾詢問車禍訴訟案件的流程,常見的情況就是民、刑事或檢察官、法官搞不太清楚。在此就依照「一、有人受傷」、「二、有人死亡」跟「三、沒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車禍訴訟流程吧。
四、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是否違憲? 承【釋字第 771 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上)】所述,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提到:民法第1146條第2項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一旦過了,那麼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此見解並不合理,於是,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就針對這見解說明違憲的理由,內容如下:
一、前言 在107年12月14日,大法官公布了一號侵害繼承權相關的解釋—釋字771號。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解釋,會影響未來的裁判走向。主要的爭點如下: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認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喪失其原有繼承權,並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是否違憲? 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是否受其拘束? 要看懂上面的爭點前,筆者先來介紹一下什麼是「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在講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