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願離婚有效的要件為何?

    兩願離婚有效的要件為何?

    不管是連續劇,或者是現實生活中,不乏看到形同陌路的夫妻,會拿出一張制式的離婚協議書,私底下寫好內容、簽好姓名後,由一方拿去給其他人在證人欄上簽名,但證人其實只聽聞一方說要離婚,並沒有再跟夫妻另一方確認是否確實有要離婚乙事(幫忙在見證人欄上簽名的人,通常也不認識夫妻另一方),在此情況下,離婚的協議可能會因為不符合協議離婚的要件而無效,實務上也不乏因此被判決原本婚姻的關係仍然存在,如果已經再婚的,可能會有重婚問題,所以協議離婚,不可不慎。 既然如此,究竟協議離婚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是有效的呢?茲參考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詳述如下:

  • 協議離婚協議書內容時,需考慮的事項

    協議離婚協議書內容時,需考慮的事項

    離婚,可以分成「協議離婚」跟「裁判離婚」,前者,係夫妻以書面約定離婚及相關條件,由兩名見證人見證,夫妻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不過,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需考慮的事項,才能避免後續爭議呢?有五大要點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