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時通訊 vs E-mail?

    即時通訊 vs E-mail?

    律師你有 Line 嗎?我想是很多人會問律師的第一件事。在智端,我們不建議使用即時通訊軟體和客戶聯繫,很多人會覺得不方便,為什麼還是使用電子郵件呢?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計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計算?

    一、案例 小明跟小花於民國9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小明有價值500萬元的房屋一棟,小花則是其父母贈與價值100萬元的股票為嫁妝。後來小明跟小花在95年訴請裁判離婚,在98年離婚判決確定。在訴請裁判離婚時,小明身邊有價值2000萬元的財產(含上開房屋)及400萬元的債務,小花所有的股票多年來獲配價值200萬元的股息,沒有其他財產。問:小花能否跟小明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網站更新通知

    網站更新通知

    首先,讓我們歡迎新網站。 在幾年前,我們使用 legispect.com 網域放上了自己做的網頁。用了許多當時正在開發中的技術,如果您曾經看過,是的,那是手刻的。 當時網站的目標還不明確,把網頁變成 app (PWA,如 twiiter lite, facebook lite)的技術也起步不久。我們想要做一個既可以發布文章,藉由使用者登入控制各文章閱覽權限,並且提供進行中案件資訊的交換。 然而,我們遇到些許的麻煩:

  • 支付命令確定後,有何救濟途徑?—談修法前跟修法後的差異

    支付命令確定後,有何救濟途徑?—談修法前跟修法後的差異

    在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修法前,不乏看到多起民眾收到支付命令,以為是偽造之文書,不予理會,未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聲明異議,因而使支付命令確定,莫名其妙背上一大筆負債(新聞連結)。 一、確定之支付命令於修法前之救濟方法: 支付命令的民事裁定確定後,會有什麼後果呢?就是這筆債務如果沒有還,會跟著債務人一輩子,若名下有任何財產,就會被強制執行。因為這個制度被詐騙集團所利用,被發支付命令的人亦未當下加以確認,所以當時被輿論所詬病。不過,這個問題還是有解決方法的:

  • 債務纏身,怎麼辦?—談更生程序及注意事項

    債務纏身,怎麼辦?—談更生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如何解決債務問題?—談更生程序 每位來找我辦消債的當事人,我都會先詢問欠債的原因,其實多半都是借錢出來供家用、供家人做生意、幫家人還債等等,也有小部分是自己借錢出來投資失利,往往因為循環利率過高,遠超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如果遇到生重病、出車禍、失業等意外,只能把債務放一邊,每天過著被催債的生活。比較倒楣的就是因為情感關係擔任別人的連帶保證人,結果主債務人跑掉了,甚至逍遙快活,連帶債務人只能不斷躲債,找低薪、無勞健保的工作,這樣一直提心吊膽地過生活。

  • 傾聽與陪伴的力量

    傾聽與陪伴的力量

    有時候被諮詢到婚姻事件,總讓我有點感觸。 一對父母帶著離婚的當事人進會談室,母親首先開口:「律師啊~你幫我勸勸我的孩子啊~讓他想開一點。」我望著當事人清瘦的身軀、落寞的神情,緩緩的請他們坐下來聊。當事人稍微說了一下離婚過程。 接著,父母開始數落對方的不是:「那個女人真的很可惡,把我兒子的錢拐走了,害他要扛一大筆負債,孩子也丟給我們顧,自己卻賺錢自己花,孩子也不顧,然後還有外遇對象!到底要用什麼方法才能讓我兒子跟那個女人斷得一乾二淨?還有債務跟孩子要怎麼處理…….?」

  • 如何避免心智障礙的成年人被詐騙?

    如何避免心智障礙的成年人被詐騙?

    我曾經聽聞當事人說自己已成年的孩子是重度心智障礙,被鄰居騙去辦理信用卡消費,因而負有卡債,又看到新聞報導,相信這不只是單一個案。為了避免此類的事情發生,身邊的親人可以做的,就是去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讓失智者或心智障礙者成為「受監護宣告人」,由他人擔任「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接下來,就來一一介紹什麼是監護宣告、需準備的文件、以及須進行的流程。

  • 是不是所有法律問題都可以透過免費法律諮詢解決?

    是不是所有法律問題都可以透過免費法律諮詢解決?

    現在許多單位都設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例如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法律扶助基金會、民意代表服務處等),讓民眾免費問律師法律問題。這種服務的好處就是便民跟不用錢,但畢竟是免費的,所以這種服務也有它的限制。究竟免費法律諮詢有什麼限制?是否能讓諮詢民眾暢所欲言?是否能真正解決民眾問題?以下根據律師的經驗,簡單介紹如下:

  • 要怎麼立遺囑?—簡介遺囑要件

    要怎麼立遺囑?—簡介遺囑要件

    立遺囑的優點,就是繼承人可在生前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思而為繼承,執行被繼承人分配財產的意志,但因有效遺囑必須遵守嚴格的要件,如果違反法令,有很大的可能會無效,如此一來,就無法執行被繼承人生前意志,將來也會是另外爭產的訟源。為了讓讀者了解如何書立有效遺囑,以下分別就立遺囑能力、立遺囑需遵守的方式、見證人資格簡單介紹,讓讀者有簡單的概念:

  • 訴請裁判離婚應該要寫什麼事由?

    訴請裁判離婚應該要寫什麼事由?

    目前台灣的裁判離婚法制是需要構成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其中一項事由,法院才會判准離婚,不若其他國家的法制(例如美國加州),只要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聲請即可離婚,所以,要請法院判離婚,必須要發生如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事由,若法院認定未構成該條之離婚事由,則會駁回離婚之請求。 又裁判離婚的事由,大致可分為:1.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法定離婚事由。2.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概括離婚事由。茲簡介如下: 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10款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提起離婚訴訟前,該考慮的問題

    走至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是痛苦的。在程序中,難免把過往夫妻間所有不愉快的事情,搬上法庭。不管結果如何,往往兩敗俱傷,最常看到的是往往因為離婚訴訟讓自己的身心處於焦慮、憂鬱狀態。所以,決定要訴請離婚前,需周延地考慮將來可能須面對的攻防,好讓自己先有準備,以面對將來的訴訟。以下就簡要介紹離婚訴訟可能涉及的事項、議題,讓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