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詢筆錄跟偵訊筆錄若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規定,能不能當作證據?

    警詢筆錄跟偵訊筆錄若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規定,能不能當作證據?

    一、案例介紹 有一名國小智識程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人,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故被調查人員帶至調查站接受詢問。雖然員警在詢問該犯嫌之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第95條之規定進行權利告知【註1】,但是當犯嫌問員警說:「三項權利是什麼?」員警回答:「就是我剛念的,保持緘默沈默就是實話實講。」 此外,該名犯嫌在警詢及偵查時,因犯嫌誤以為請律師必須自費,以及其嗣後請求法律扶助律師協助時,檢察官告知要等6個小時以上等,該犯嫌考量他還沒吃藥、用餐,急著回家的情況下,故放棄律師陪同偵訊。 以上的情況,究竟有無程序瑕疵?若有,犯嫌在警詢跟偵查中所為之不利陳述,是否能排除其證據能力(就是能不能當作證據)?就此,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刑事判決有詳細的說明,茲摘錄如下。

  • 關於生理假這件事

    關於生理假這件事

    生理上女性每個月都會有令人討厭的月經,經血流啊流的,有時候還會經痛,人疲倦無力痛到在地上打滾,根本就不想或難以工作啊~~~ 當女性勞工生理期來臨期間,而工作有困難者,究竟要如何請生理假呢?是否要附證明?雇主要如何給薪?

  • 雇主高薪低報,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雇主高薪低報,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一、案例事實 小智是一家餐館的員工,平均月薪為新台幣3萬元(包含底薪24000元、全勤獎金1000元、伙食津貼2000元、加班費3000元)。某天,小智因為不能勝任工作遭老闆資遣,小智因此向勞保局查詢勞保投保明細及個人退休金專戶,發現老闆只有用底薪24000元的投保級距去投保勞健保。問小智的老闆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 什麼是勞保投保薪資?應何時申報調整?

    什麼是勞保投保薪資?應何時申報調整?

    勞保高薪低報,是勞資調解常見的問題。會高薪低報,通常發生於:1.雇主只用薪資明細中的「底薪」去投保,而忽略薪資明細尚有獎金、津貼。2.勞工的工資計算可能大部分是來自於業績,所以每個月薪資都會有所變動,雇主因而忽略沒有適時調整。而究竟雇主要如何依勞工的薪資去投保呢?又應該何時調整呢?以下我們來逐一說明。

  • 什麼是資遣通報?違反者會有什麼處罰?

    什麼是資遣通報?違反者會有什麼處罰?

    當雇主資遣員工,除了須依法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外【註1】,還需另外做什麼事才符合法律規定?本文茲介紹如下,以供讀者有粗淺的認識: 一、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之規定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需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非是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才例外改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 勞工在什麼時候可以跟老闆要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勞工在什麼時候可以跟老闆要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一、案例事實 某公司的老闆阿明,平常就不是很滿意員工小傑的表現,某日,小傑未當天即時完成阿明的交辦事項,阿明因而大發雷霆對小傑斥喝道:「明天你不用來上班了!」小傑平常也是對阿明敢怒不敢言,想說剛好趁這個機會離開也好,不過希望阿明可以爽快地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請問小傑的主張有無理由?

  • 諮詢車禍故事案件建議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諮詢車禍故事案件建議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律師去法律諮詢的時候,車禍案件是常見的問題,但是有時候卻見諮詢民眾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在此,律師要提醒的是,若是與他人發生車禍,記得車禍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下列時點,可在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註1】:

  • 求職應徵請小心,避免淪於幫助詐欺的被告

    求職應徵請小心,避免淪於幫助詐欺的被告

    根據報載:「黃姓女子去年2月間在臉書上看到求職廣告,應徵工作,對方要求須先入會且繳交會費,她匯款2250元進入指定帳戶後,工作也沒著落,受騙上當後報警處理,檢警循線找到人頭戶劉姓男子,認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一審處2月徒刑,劉上訴喊冤,和黃女一樣都是求職被騙的,二審合議庭調閱劉其他3案,檢方均作出不起訴處分外,認定本案罪證不足,改判劉無罪,可上訴。」▶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https://bit.ly/2BhFTto

  • 為什麼通姦罪可以告了之後只對外遇的配偶撤回告訴?

    為什麼通姦罪可以告了之後只對外遇的配偶撤回告訴?

    這陣子很火紅的韓劇「夫妻的世界」,是在講一對看似幸福美滿的夫妻,在老公外遇之後,所經歷的種種及修復。而明天(109/5/29)下午四點大法官要公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憲之解釋,剛好可以趁機聊聊我對於通姦罪的一些觀察。

  • 勞工主管機關公布違反勞基法的相關內容

    勞工主管機關公布違反勞基法的相關內容

    根據109年5月22日報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公布項目,除了現行已有的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還要包含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中央主管機關也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此外,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 真律師、假律師,傻傻分不清

    真律師、假律師,傻傻分不清

    根據新聞記載:「一名林姓男子,他假冒自己是前東家的律師,幫人寫訴訟狀,以一般律師為例,寫一份書狀約要八萬元,但他只收五萬元,主打只要行情價的六折,讓民眾紛紛上門諮詢。甚至他還在台北東湖地區,租下一間辦公室,當作事務所,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再幫忙寫訴狀、打官司,直到民眾發現怎麼花大錢請的律師,每到開庭,就會神隱,前去調查才讓假身分曝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