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去法律諮詢的時候,車禍案件是常見的問題,但是有時候卻見諮詢民眾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在此,律師要提醒的是,若是與他人發生車禍,記得車禍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下列時點,可在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註1】:
根據報載:「黃姓女子去年2月間在臉書上看到求職廣告,應徵工作,對方要求須先入會且繳交會費,她匯款2250元進入指定帳戶後,工作也沒著落,受騙上當後報警處理,檢警循線找到人頭戶劉姓男子,認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一審處2月徒刑,劉上訴喊冤,和黃女一樣都是求職被騙的,二審合議庭調閱劉其他3案,檢方均作出不起訴處分外,認定本案罪證不足,改判劉無罪,可上訴。」▶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https://bit.ly/2BhFTto
這陣子很火紅的韓劇「夫妻的世界」,是在講一對看似幸福美滿的夫妻,在老公外遇之後,所經歷的種種及修復。而明天(109/5/29)下午四點大法官要公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憲之解釋,剛好可以趁機聊聊我對於通姦罪的一些觀察。
根據109年5月22日報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公布項目,除了現行已有的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還要包含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中央主管機關也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此外,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根據新聞記載:「一名林姓男子,他假冒自己是前東家的律師,幫人寫訴訟狀,以一般律師為例,寫一份書狀約要八萬元,但他只收五萬元,主打只要行情價的六折,讓民眾紛紛上門諮詢。甚至他還在台北東湖地區,租下一間辦公室,當作事務所,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再幫忙寫訴狀、打官司,直到民眾發現怎麼花大錢請的律師,每到開庭,就會神隱,前去調查才讓假身分曝了光。」
一、案例事實: 小花現年60歲,有配偶及三名子女(該三名子女沒有小孩),小花的爸媽都還健在,另外還有其他三名兄弟姐妹,某天小花意外身亡,在小花死亡時名下只有存款3000元,但有負債50萬元。小花的配偶跟兩名子女都辦理拋棄繼承,但另外一名子女則覺得這沒有什麼所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小花的三名兄弟姊妹及爸媽因擔心會繼承到小花的債務,所以詢問律師他們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根據報導記載:「消保處已審竣教育部提報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預計教育部可在3月16日施行,屆時當補習班倒閉無法提供服務,而付款方式是短期補習班提供消費者跟第三人(金融機構、融資公司)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就可以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所以當補習班倒閉時,消費者可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就不需要再繼續付後續的貸款費用了。
一、案例事實: 小花原本是一家餐飲店的正職員工,後來因為小花違反工作規則,經雇主再三糾正仍未獲改善,於是雇主以小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理由,把小花解僱。問小花可否向雇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近期又出現各機關的資安新聞。看到新聞敘述,許多情境都是一台電腦中鏢,然後在擴散到其他內部網路。這很多時候在於我們太信任內部的電腦了。 以往想切割存取權,設定為僅內部網路可以存取就足夠了,並非確認電腦或使用者的憑證。現在,比較好的建議是方放憑證,並在主機端存取前做確認,不可以做來源的放行。不管你應用的要求從何而來,都一定必須經過驗證。
有時候看好萊塢或台灣的明星離婚,娛樂新聞總是會報導著他們離婚的時候,約定要給多少高額的贍養費給對方。在台灣,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其中內容約定一方要給他方贍養費,那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協議不成,必須交由法院裁判離婚,則此時一方能否訴請他方給付贍養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