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高薪低報,是勞資調解常見的問題。會高薪低報,通常發生於:1.雇主只用薪資明細中的「底薪」去投保,而忽略薪資明細尚有獎金、津貼。2.勞工的工資計算可能大部分是來自於業績,所以每個月薪資都會有所變動,雇主因而忽略沒有適時調整。而究竟雇主要如何依勞工的薪資去投保呢?又應該何時調整呢?以下我們來逐一說明。
當雇主資遣員工,除了須依法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外【註1】,還需另外做什麼事才符合法律規定?本文茲介紹如下,以供讀者有粗淺的認識: 一、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之規定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需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非是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才例外改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一、案例事實 某公司的老闆阿明,平常就不是很滿意員工小傑的表現,某日,小傑未當天即時完成阿明的交辦事項,阿明因而大發雷霆對小傑斥喝道:「明天你不用來上班了!」小傑平常也是對阿明敢怒不敢言,想說剛好趁這個機會離開也好,不過希望阿明可以爽快地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請問小傑的主張有無理由?
律師去法律諮詢的時候,車禍案件是常見的問題,但是有時候卻見諮詢民眾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在此,律師要提醒的是,若是與他人發生車禍,記得車禍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下列時點,可在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註1】:
根據報載:「黃姓女子去年2月間在臉書上看到求職廣告,應徵工作,對方要求須先入會且繳交會費,她匯款2250元進入指定帳戶後,工作也沒著落,受騙上當後報警處理,檢警循線找到人頭戶劉姓男子,認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一審處2月徒刑,劉上訴喊冤,和黃女一樣都是求職被騙的,二審合議庭調閱劉其他3案,檢方均作出不起訴處分外,認定本案罪證不足,改判劉無罪,可上訴。」▶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https://bit.ly/2BhFTto
這陣子很火紅的韓劇「夫妻的世界」,是在講一對看似幸福美滿的夫妻,在老公外遇之後,所經歷的種種及修復。而明天(109/5/29)下午四點大法官要公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憲之解釋,剛好可以趁機聊聊我對於通姦罪的一些觀察。
根據109年5月22日報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公布項目,除了現行已有的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還要包含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中央主管機關也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此外,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根據新聞記載:「一名林姓男子,他假冒自己是前東家的律師,幫人寫訴訟狀,以一般律師為例,寫一份書狀約要八萬元,但他只收五萬元,主打只要行情價的六折,讓民眾紛紛上門諮詢。甚至他還在台北東湖地區,租下一間辦公室,當作事務所,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再幫忙寫訴狀、打官司,直到民眾發現怎麼花大錢請的律師,每到開庭,就會神隱,前去調查才讓假身分曝了光。」
一、案例事實: 小花現年60歲,有配偶及三名子女(該三名子女沒有小孩),小花的爸媽都還健在,另外還有其他三名兄弟姐妹,某天小花意外身亡,在小花死亡時名下只有存款3000元,但有負債50萬元。小花的配偶跟兩名子女都辦理拋棄繼承,但另外一名子女則覺得這沒有什麼所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小花的三名兄弟姊妹及爸媽因擔心會繼承到小花的債務,所以詢問律師他們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根據報導記載:「消保處已審竣教育部提報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預計教育部可在3月16日施行,屆時當補習班倒閉無法提供服務,而付款方式是短期補習班提供消費者跟第三人(金融機構、融資公司)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就可以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所以當補習班倒閉時,消費者可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就不需要再繼續付後續的貸款費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