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不符合老闆的預期,則老闆可否在試用期期滿直接叫員工走人?

    若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不符合老闆的預期,則老闆可否在試用期期滿直接叫員工走人?

    一、前言 早在民國86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當時就法定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因「試用不合格」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應否發給資遣費,法無明文,是可以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但是在86年6月12日以後,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上開試用期間的規定,現在遍查勞基法或施行細則等規定,看不到試用期間的相關規定,究竟試用期的員工的相關權益保障跟正式員工是否一樣?即有疑義,特別是老闆認為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表現不如預期,當試用期期滿時,老闆可不可以直接叫員工直接走人?還是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解僱或資遣員工方屬合法?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存有歧見,茲分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及「民事裁判實務」的見解,分別整理如下,最後則就筆者的觀察,提出個人淺見供讀者參酌。

  • 律師接案前需不需要先仔細分析案件讓當事人決定要怎麼走?還是只要跟當事人掛保證即可?

    律師接案前需不需要先仔細分析案件讓當事人決定要怎麼走?還是只要跟當事人掛保證即可?

    有時候我會聽到民眾說:「其他律師明明就說我的案件有希望,可是後來我的律師卻打輸官司,是不是我的律師沒有認真打?」又或者是民眾委任某家律師事務所處理案件,事務所主持律師交給受雇律師全權辦理,嗣後打輸官司了,民眾才跟主持律師客訴是不是受雇律師沒經驗或不認真,要求退費。 究竟誰對誰錯,局外人並不好下評斷,但是要避免此類的糾紛,我建議要如同醫師的手術前告知說明一樣,律師在接案前一定要先詳細分析案情,包含事實分析及法律上分析,以及告訴可能的風險及如何用什麼方法降低風險等,千萬不要為了賺律師酬金把案件接進來而把話說得很滿,或者是明明案件風險大或者翻盤機會高,卻講得讓當事人滿懷希望,以至於讓當事人期待落空而引發後續的客訴。

  • 家事法官怎麼看在法庭上發生的故事

    家事法官怎麼看在法庭上發生的故事

    司法院錄製了節目,主要是在談關於法官在法庭上看到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發生的種種故事,以及他們的想法如何。

  • 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會不會構成幫助詐欺?

    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會不會構成幫助詐欺?

    一、前言 現代詐騙集團猖狂,總利用他人的金融帳戶(人頭帳戶)來掩飾詐騙集團背後的主謀,詐騙集團會使用多元的方式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像是直接收購別人的金融帳戶存摺、印鑑章、提款卡等,或者是佯稱其為徵才雇主,要求入職者提供金融帳戶以供薪資轉帳,抑或偷取他人遺失載有密碼的提款卡等等,上開情形,被利用者或許知道是自己的金融帳戶是給詐騙集團使用,也有可能不知道,無論如何,一定免不了刑事程序:需到警局作筆錄、到地方檢察署、法院開庭等等,過程很煎熬,結果可能也難以預測。以下是筆者在本週看到的一則幫助詐欺本來無罪但後來被改判有罪的判決,想跟讀者分享在這個個案中,為何一、二審的法院會有不一樣的想法,就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使用,法院如何認定是否涉及幫助詐欺?也想藉由這篇文章,提醒讀者謹慎為要,避免淪於詐騙集團的幫助犯。

  • 有沒有律師在「道義接案」或「無償接案」的呢?

    有沒有律師在「道義接案」或「無償接案」的呢?

    最近因為館長遭一名劉姓男子開三槍,所以被害人及加害人分別都有律師願意無償擔任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其中有媒體去採訪劉姓男子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所長時,該位律師提到:因為劉姓嫌犯打了99通電話給事務所,感覺他是求助無門,若不承接,感覺不夠道義…還沒談到委任費,這筆錢可能會變成呆帳【註1】。新聞則是以「槍擊館長嫌沒付錢卻能請2大律師 事務所:基於道義接案」為標題,因此引來律師界的熱議,或許一部分是擔心民眾會不會拿新聞要律師不要收費或降低收費吧。 律師怎麼收費筆者就不用特別談,【註1】的新聞跟網路上影片【註2】都有人介紹,筆者想要藉由這篇文章,來聊聊「律師酬金先收的原因」,以及「律師為何可以不收酬金」。

  • 告訴代理人可以在偵查或審判中幫告訴人做什麼事?

    告訴代理人可以在偵查或審判中幫告訴人做什麼事?

    知名網紅館長,在109年8月28日凌晨遭他人開三槍,後來館長在臉書上宣布,將委任黃國昌律師擔任他的律師,請黃律師幫忙查出真相。 ▶相關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21615/4821709 藉由這則新聞,我們來介紹什麼是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在偵查中和審判中可以幫告訴人做什麼事?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的優點是什麼?

  • 【法律時事新聞】法人侵權行為適不適用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

    【法律時事新聞】法人侵權行為適不適用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

    在109年8月19日,司法院發布了一則新聞稿,標題內容為「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一般民眾看到這個標題可能沒什麼感覺,可是這個爭議在民事法領域非常重要,這涉及原告到底能用哪一條對法人主張侵權行為(這涉及到請求權基礎的問題,這是開民事庭法官一定會問的問題~),為了讓讀者了解法界究竟在討論什麼,以下就來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曾經有一家公司承包中華電信的拆機移機工程,但承包公司未依約拆除中華電信公司某處的室內電話屋外線,致該電話屋外線一端遭強風吹落至路面,適逢有一位民眾騎機車經過,因遭垂直橫越車道上之電話屋外線勾纏致機車失控滑倒,跌落路旁水溝,經送醫不治死亡。請問,該死者家屬能不能向中華電信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在他人車上加裝GPS以調查配偶是否外遇,是否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

    在他人車上加裝GPS以調查配偶是否外遇,是否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

    一、前言 日前因華南銀行副董事長被控在其前妻(也就是新光人壽副總經理)的座車安裝GPS衛星定位器跟蹤,而被檢方起訴妨害秘密罪,業經高等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因為此案件在新聞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且懷疑配偶外遇而在配偶車上加裝GPS以調查行蹤這件事,在實務上屢見不鮮,故本文藉由本則時事新聞,來簡單介紹何謂妨害秘密罪,以及為何法院會認定加裝GPS是觸犯刑事的妨害秘密罪。

  • 什麼是配偶的「不貞蒐證權」?

    什麼是配偶的「不貞蒐證權」?

    一、前言: 一般而言,配偶外遇這件事,因為具有隱密性,所以蒐證相對不容易,通常偷吃的配偶不太會讓另一半碰自己的手機,深怕被發現有什麼不可告人的親密對話;也會藉故不在家(例如說哪個同事或麻吉朋友有約啦~要加班啦~等等),不會告知真正的行蹤,以致於另一半覺得配偶怪怪的,很難蒐集到證據。 因此,要查配偶外遇這件事,就必須要想盡辦法看如何看到對方的訊息對話紀錄、查ETC的紀錄、找徵信社跟蹤及拍攝真正行蹤,更甚者是在配偶車上裝GPS、針孔攝影機等,因為此類的蒐證絕對不會是得到配偶的同意下所取得的證據,所以被蒐證的一方通常會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加以反制,在被起訴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也會提出「違法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之主張。本文先就民事上關於配偶的「不貞蒐證權」,刑事妨害秘密的部分則留待其他文章再深入解析。

  • 有人對我聲請本票裁定,我該怎麼辦?

    有人對我聲請本票裁定,我該怎麼辦?

    本票是民間常用來作為擔保的一種工具,那您對它的認識有多少呢?發票人在法律上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以下是筆者彙集幾個本票相關問題,供讀者參考 ▶Q1:執票人拿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是不是就是代表發票人要馬上被強制執行?

  • 能不能跟對造要求因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

    能不能跟對造要求因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

    「律師,我能不能要求對方賠我因為請你打官司而支出的律師費?」 相信這是滿多當事人滿在乎的問題,因為委任律師打官司,一個審級動輒新台幣5萬元起,而且一般人民打官司,通常是權利遭受侵害逼不得已才走法院,所以,心裡上更會覺得:「要不是對方害的?要不然我哪需要花錢請律師?這筆費用當然要算在對方頭上,要對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