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民事事件

  •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房市應該是很多人很在乎的事情,立法院在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目的是為了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以下是內政部整理發布的五大修法重點:

  • 買到漏水屋時,法律上可能的主張為何?

    買到漏水屋時,法律上可能的主張為何?

    在諮詢的時候,常常有民眾提到其透過房仲買二手屋,賣方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關於是否有漏水的欄位是勾選「無漏水」,但買方在買完入住之後才發現房屋有滲漏水的狀況,買方通常會透過房仲加以反應請賣方修繕或付修繕費,但有時可能會得到賣方的回應說:交屋時並無瑕疵拒絕修繕、買方說的修繕方法過於昂貴,有更便宜的修繕方法等等,因此產生爭執而對簿公堂。關於買到漏水屋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其實滿複雜的,會因為個案而有所不同,筆者搜尋了幾個法院判決,整理買方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及須注意的地方如下:

  • 律師可以「公證」、「認證」或「見證」契約嗎?

    律師可以「公證」、「認證」或「見證」契約嗎?

    鈴~鈴~事務所的電話聲響起。 「事務所您好。」 「你好,我想要找律師公證,可以嗎?」 「ㄟ…律師不能辦公證喔,公證是公證人的業務,麻煩您直接洽詢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喔。」

  • 可以因為員工懷孕了而調職降薪或資遣解僱嗎?

    可以因為員工懷孕了而調職降薪或資遣解僱嗎?

    根據報載,賽車教父廖老大曾提及,若員工因懷孕請假,當員工復職時要將該員工調職去當警衛或清潔工,薪水從45K降成25K,並表示職務異動是老闆的權力,這沒有違法,我要員工做什麼就做什麼【新聞來源:今周刊,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34/post/202209110007/】。 雇主能否因為員工懷孕覺得員工沒有那麼不好用而將員工調職降薪或解僱呢?其實法令是有相關規定的,茲簡要介紹如下:

  • 淺談雇主之性騷擾防治義務及違反責任

    淺談雇主之性騷擾防治義務及違反責任

    一、案例事實: 根據報載,多年前曾發生醫院護理師於醫院被病患家屬性騷擾事件。一名6旬老伯帶9旬老母到醫院洗腎,卻涉嫌伸鹹豬手偷摸女護理師大腿內側數下(性騷擾行為),醫院得知後更換該洗腎病患之護理師;嗣後該老伯得知其母遭更換護理師,而心生不滿,於洗腎室之公開場所,對著先前其性騷擾的護理師罵道:「妳又不是鑲金的,我只不過摸妳一下,有什麼了不起,摸一下就拿翹,摸一下就不行,妳以為妳長得很美嘛?送我都不要!」、「幹妳娘!」(公然侮辱行為)。女護理師因而對該老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求償並要求書寫道歉啟事,並對醫院提出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註1】。 就醫院民事之損害賠償部分,高等法院判決關於病患家屬性騷擾護理師之部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簡稱性工法)第27條第1項判決醫院須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病患家屬公然侮辱護理師之部分,醫院須依性工法第28、29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註2】。此涉及雇主對於職場環境有性騷擾防治義務及違反的相關責任問題,以下就性工法之相關規定簡要介紹如下。

  •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規定整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規定整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有促進性別平等相關之假別規定,以下就生理假、安胎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哺乳時間等相關法條整理如下,以供有需要的讀者參考:

  • 生存一方之配偶對已死亡配偶之父母親有扶養義務嗎?

    生存一方之配偶對已死亡配偶之父母親有扶養義務嗎?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姻親關係之消滅,不包含配偶死亡,有民眾因看到這樣的規定而產生好奇:若配偶一方死亡,而且還跟著孩子與死亡配偶之父母同住,是否要扶養死亡配偶之父母親到終老? 扶養義務之發生,並非看單一條文即可下判斷,扶養的概念包含「扶養請求權之發生」、「扶養請求權之要件」、「扶養之順序」,以及「扶養義務之種類」,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會發生扶養義務,茲一一介紹如下:

  • 監護權人可以隨意挪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嗎?如何查核有無挪用?

    監護權人可以隨意挪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嗎?如何查核有無挪用?

    若父母受監護宣告,由子女擔任監護人,有時候不免會發生其他子女擔心監護人隨意處分父母的財產或挪為己用。而究竟法律上如何規定監護人的財產使用處分的權限?倘若監護人保管受監護人財務異常卻不願向其他人說明如何管理父母財產者,要如何命其報告?

  •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則其嗣後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則其嗣後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就:「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法律爭議作出裁定,茲就本提案內容及理由簡介如下: 一、案例事實簡圖(說明:本大法庭提案事實及併案事實共有四則,茲以其中一則併案事實為圖示)

  • 涉及妨害名譽的民事事件,可否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涉及妨害名譽的民事事件,可否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

    一、前言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中關於「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在妨害名譽的民事求償事件中,常見被害人向法院請求判決命加害人在報章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過去曾有大法官釋字656號討論「回復名譽適當處分」關於命公開道歉之合憲性問題,近期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則再次討論此議題。以下茲簡單介紹釋字656號及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內容,以供讀者了解實務發展趨勢。

  • 預售屋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尚未完工,消費者得主張什麼權利?

    預售屋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尚未完工,消費者得主張什麼權利?

    消費者得主張之權利: 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有建商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規定,如賣方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買方並得依第24條解除契約,以及要求退還已繳之房地價款與遲延利息,並賣方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