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民事事件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的法益除了「權利」外,是否包含「利益」?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的法益除了「權利」外,是否包含「利益」?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提案:「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水,法院也核發移轉命令,但債務人的雇主均置之不理,債權人後續該怎麼做?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水,法院也核發移轉命令,但債務人的雇主均置之不理,債權人後續該怎麼做?

    債權人在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債權時,有時候會遇到在法院對債務人的雇主(以下均以「第三人」稱之)發扣押命令,但是雇主沒有聲明異議,後來法院核發了移轉命令後,雇主仍置之不理,債權人之債權因此拿不到此筆金錢,這時候債權人能不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直接向第三人強制執行?還是說要對第三人另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債務人薪水時,其中「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分別是什麼意思?

    強制執行債務人薪水時,其中「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分別是什麼意思?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規定:「(第1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2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薪資者,執行法院會先發「扣押命令」(查封階段)給債務人的雇主(即第三人)【註1】,接下來會以「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讓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換價階段)。然而,上開三種命令的意義為何?各種程序會在何時終結?茲簡要分述如下:

  • 【民事實務見解分享】因不動產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最高法院於112年1月6日作出「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此裁定主要討論的法律問題為: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倘有人民因「虛偽登記」致受損害之情形,地政事務所是否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倘屬肯定,地政事務所所屬登記人員之歸責原則為何?

  • 民事實務見解:買賣契約之違約金經酌減,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

    民事實務見解:買賣契約之違約金經酌減,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主文指出:「出賣人依買賣契約將買受人給付之價金沒收充為違約金,經法院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數額後,就出賣人應返還之金額,屬不當得利性質,買受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與自己因買賣契約解除後所負回復原狀之給付義務,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房市應該是很多人很在乎的事情,立法院在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目的是為了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以下是內政部整理發布的五大修法重點:

  • 買到漏水屋時,法律上可能的主張為何?

    買到漏水屋時,法律上可能的主張為何?

    在諮詢的時候,常常有民眾提到其透過房仲買二手屋,賣方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關於是否有漏水的欄位是勾選「無漏水」,但買方在買完入住之後才發現房屋有滲漏水的狀況,買方通常會透過房仲加以反應請賣方修繕或付修繕費,但有時可能會得到賣方的回應說:交屋時並無瑕疵拒絕修繕、買方說的修繕方法過於昂貴,有更便宜的修繕方法等等,因此產生爭執而對簿公堂。關於買到漏水屋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其實滿複雜的,會因為個案而有所不同,筆者搜尋了幾個法院判決,整理買方可能的法律上主張及須注意的地方如下:

  • 律師可以「公證」、「認證」或「見證」契約嗎?

    律師可以「公證」、「認證」或「見證」契約嗎?

    鈴~鈴~事務所的電話聲響起。 「事務所您好。」 「你好,我想要找律師公證,可以嗎?」 「ㄟ…律師不能辦公證喔,公證是公證人的業務,麻煩您直接洽詢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喔。」

  • 可以因為員工懷孕了而調職降薪或資遣解僱嗎?

    可以因為員工懷孕了而調職降薪或資遣解僱嗎?

    根據報載,賽車教父廖老大曾提及,若員工因懷孕請假,當員工復職時要將該員工調職去當警衛或清潔工,薪水從45K降成25K,並表示職務異動是老闆的權力,這沒有違法,我要員工做什麼就做什麼【新聞來源:今周刊,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34/post/202209110007/】。 雇主能否因為員工懷孕覺得員工沒有那麼不好用而將員工調職降薪或解僱呢?其實法令是有相關規定的,茲簡要介紹如下:

  • 淺談雇主之性騷擾防治義務及違反責任

    淺談雇主之性騷擾防治義務及違反責任

    一、案例事實: 根據報載,多年前曾發生醫院護理師於醫院被病患家屬性騷擾事件。一名6旬老伯帶9旬老母到醫院洗腎,卻涉嫌伸鹹豬手偷摸女護理師大腿內側數下(性騷擾行為),醫院得知後更換該洗腎病患之護理師;嗣後該老伯得知其母遭更換護理師,而心生不滿,於洗腎室之公開場所,對著先前其性騷擾的護理師罵道:「妳又不是鑲金的,我只不過摸妳一下,有什麼了不起,摸一下就拿翹,摸一下就不行,妳以為妳長得很美嘛?送我都不要!」、「幹妳娘!」(公然侮辱行為)。女護理師因而對該老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求償並要求書寫道歉啟事,並對醫院提出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註1】。 就醫院民事之損害賠償部分,高等法院判決關於病患家屬性騷擾護理師之部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簡稱性工法)第27條第1項判決醫院須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病患家屬公然侮辱護理師之部分,醫院須依性工法第28、29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註2】。此涉及雇主對於職場環境有性騷擾防治義務及違反的相關責任問題,以下就性工法之相關規定簡要介紹如下。

  •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規定整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規定整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有促進性別平等相關之假別規定,以下就生理假、安胎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哺乳時間等相關法條整理如下,以供有需要的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