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犯刑法第284條過失致傷罪或過失致重傷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參照)。實務上有時候會遇到一個問題是,倘若有人因車禍被撞到昏迷,該如何提出告訴?
一、前言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也就是俗稱的借人頭。借名登記在台灣是一件常見的事情,比如為了規避稅捐、躲避債務等等理由,而將不動產登記在人頭名下。雖然觀察最高法院民事庭之判決,有持「借名登記契約倘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參照),不過即使承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契約當事人仍必須冒一定之風險,例如:出名人有權將登記在其名下之不動產出賣予他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民事判決參照)、出名人可能面臨借名人未按期清償房貸而背負信用不良之風險。又近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則指出,不動產借名登記會構成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欺等刑事犯罪,不可不慎。茲就上開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及內容,摘要如下。
依據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有分為居家照護、自主健康管理、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防疫、自我健康監測、自主應變對象等等(疫情指揮中心資料連結:https://www.cdc.gov.tw/File/Get/gKvpDLMclO5bm-dVL5UefQ)。
勞動部於111年5月5日發布兩則函釋,主要是說明若勞工確診COVID-19,且經隔離者,則其請普通傷病假能否扣發全勤獎金,以及如何計算普通傷病假之問題。此與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相關,茲摘錄要旨如下,以供參酌。
一、案例事實: 阿明跟阿花結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小華,後來阿花跟阿明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由阿明擔任小華的親權人並負擔小華全部的扶養費,且不再向阿花請求小華之任何扶養費用(該離婚協議書已辦理登記)。日後阿明可否另外以小華的名義對阿花提告給付扶養費?若可以,阿花如何依照離婚協議書免除扶養費之約定來主張其權益?
一、前言 常常看到離婚分居的父母因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事情喬不攏而對簿公堂,不管是訴訟或者是調解場合總會有形形色色的主張。為了讓民眾對此部分有多一點了解,所以撰寫此文,讓有需要的民眾可以閱讀。不過扶養費的議題很多,這只是一小部分,還會有其他延伸問題,加上也會因個案而有所不同,故本文僅供參考,若有此方面議題的讀者,建議先向律師諮詢。
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之前,若遺產有不動產,需不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對於訴訟會有什麼影響?又該辦理繼承登記需要全部繼承人同意才可以嗎?以下就遺產分割常見問題說明如下:
憲法法庭於111年3月25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其要旨略為:辯護人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利益而為抗告。此問題源自於:如果辯護人為被告的利益抗告,但是抗告狀沒有被告之簽名或蓋章,只有辯護人的簽章,則法院應否先命補正被告簽名或蓋章?還是可以不用命補正逕予駁回?以下大致介紹本案事實、爭議之相關見解,以及憲法法庭的結論。至於憲法法庭之論理過程茲不贅述,若對於本憲法法庭意見之形成有興趣者,可以點選【註1】之連結,閱讀判決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就:「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土地浮覆,原所有權人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於該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法律爭議作出裁定,茲就本提案內容及理由簡介如下: 一、案例事實簡圖(說明:本大法庭提案事實及併案事實共有四則,茲以其中一則併案事實為圖示)
一、前言 最近有件關於交付未成年子女的強制執行新聞頗受關注,除了台北地院曾為他們的案件罕見發出新聞稿外【因為家事事件不公開原則,新聞稿見註1】,也讓憲法法庭於111年3月18日做出憲法訴訟法施行以來的第一件暫時處分【註2】,以下根據前揭官方資料,整理原因事實及說明何謂暫時處分。
一、本案事實: 茲圖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493號裁定的案例事實及問題如下: